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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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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案例1-车子去哪儿了 案例回放:

2014年12月8日,绍兴永达宾诚汽车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向斗门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工作人员沈某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内的两辆宾利轿车开走,价值600余万元。次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又来报案称,还有1辆在维修的宾利轿车也失踪了,怀疑也被沈某开走了。

据警方调查,第一辆宾利车开出店门还是在2014年8月份,是一辆宾利飞驰的试驾车,沈某已经转卖给他人,所得125万元已挥霍掉了。第二辆价值600多万元的宾利慕尚,是10月份开走的,沈某将其抵押给了洪某。第三辆宾利飞驰,沈某在12月6日开走后也抵押给了洪某。

据4S店一名员工透露,沈某算是店里的老员工了。在10月份之前,他一直担任销售经理的职位,负责店内的销售及售后管理。“今年10月份,宾利厂家派人来考核,因为沈某管理不到位,我们店在售后等好几块扣了分。因为考核分数太低,沈某被降职,只负责售后维修这部分工作。”4S店员工说,新任销售经理到任后,因为不熟悉业务,具体事情仍由沈某负责。 绍兴宾利4S店多名员工都承认,店内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在我们店里,以前开走车是不需要登记的。况且沈某又是经理,谁也不会想到,他会把车开走这么久都不还回来。”同时,据警方了解,4S店的监控显示,12月6日一早,该店员工沈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将一辆宾利车从维修车间开出,并驶离公司。 据了解,由于店里的新车要放到其他地方,4S店开始清点库存,这才发现有两辆新车不见了。报警后,4S又开始全面清点维修的车,又发现一辆宾利车也不见了。 案例评述:

从8月份第一辆宾利车被开走后,先后3辆宾利车从4S店失踪,若不是由于4S店的新车需要移位,这些宾利车可能仍然杳无音讯。回顾案例的发生过程,不难发现,该4S店在车辆出门管理以及盘点管理均存在管理缺陷。以下将详细说明:

1.车辆出门未办理任何出门手续 从案例中了解到,沈某将2辆全新的宾利车以及魏女士进行维修的宾利车驶离公司的过程中,未办理过任何的出门手续,也没有任何人员在过程中进行询问或阻拦,这就足以反映出4S店在车辆出门管理上存在十分明显的缺陷。 4S店中的车辆经常由于试车的需要而驶离公司,因此,在车辆的进出门管理上应当格外注意。一般来说,4S店中的车辆出门有两种情况:试车和销售提车,以下分别说明:

(1)试车。在试车环节又分为两种情况,即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试车以及维修人员进行车辆维修后的试车。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况,4S店的后勤工作人员在试车前应当暂时保留试车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做好试车申请以及相关附件(复印身份证或驾驶证)手续,由店内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确认并开具车辆的出门证。

(2)销售提车。在新车需要出门时,公司财务人员应当确认车辆销售的手续办理齐全后,开具车辆出门证。

另外,上述提到的出门证应当在财务部门以及4S店门口的保安各保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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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作为依据,出门证上应当记录车辆的出门时间、陪同人员信息以及出门原因等信息。4S店的保安必须以出门证为依据才能放行,4S店的后勤工作人员在每天下班时也应核对是否存在试车出门的车辆未回库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4S店车辆存放的仓库离4S店展示厅较远,如果是试车完毕回库的车辆需要有仓库管理人员或保安的确认后,展示厅的工作人员才能归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4S店对试车的时间和路线也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2.4S店未进行车辆的定期清点

据案例中介绍,车辆失踪是新车要移位,4S店进行车辆清点才发现的,第一辆宾利车被开走是在8月份,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出,该4S店并未进行每月的车辆盘点清点工作。

对于库存车辆,4S店应当进行必要的实物控制。对于4S店来说,应当做到每月的车辆盘点。另外,4S店都会采用车辆的销售管理系统,每次4S店盘点时应当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即实物车辆、销售系统和仓库实物车辆台账相符,发现车辆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直接翻看监控记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的盘点不能由销售人员来进行,必须有其他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加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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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评标专家权力寻租 招投标流于形式 案例回放:

非法入侵评标专家数据库,窃取、转卖评标专家名单等信息;利用窃取的专家名单有针对性地向评标专家行贿;组织多家公司参与围标、转卖中标工程项目……由四川省厅指定管辖,资阳警方破获了以全某(化名)、胡某、何某等人实施串通投标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系列案件。截止2014年5月,警方已移送起诉相关案件24件,并继续开展查处工作,涉案工程项目金额近20亿元,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 追查 黑客窃取信息 致电专家“关照”

2013年夏天,全某在网上看到,乐山市竹公溪春华路桥拆除重建工程和体育馆桥、天星路桥维修加固工程项目(标的986万元)发出了招标公告。 在工程项目评标前4小时,系统会在评标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5位评标专家。此时,全某仅用较短时间,就非法入侵评标专家数据库,窃取评标专家名单、电话等信息后,随即发送给了胡某和何某。

“喂,您好,请问是王老师哇……”就在5位评标专家收到信息,前往评标现场的路上时,其中3位接到了何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何某告诉评标专家,希望对方能关照重庆某公司等3家参与投标的公司。

评标结束,重庆某公司中标。不久后,何某就分别致电这三位专家,与对方约好地点见面,当场行贿1至2万元不等。 侦破 十余专家涉案 工程额近20亿

以此方式,以全某、胡某、何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频频作案,涉案工程项目金额近20亿元,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

据了解,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评标专家有10余人,年龄普遍较大,年龄最大的超过70岁,受贿金额从几千元到十余万元不等。案件的侦破,有力打击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评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是招投标管理中的评标环节,特别是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与选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标专家必须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但是,从市场上来看,某一行业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本来就较少,而有些时候招标单位可能为了增加专家人数,相应的把条件降到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对专家动态管理不够,特别是对专家的培训教育、背景调查、日常监督等方面没有制定有效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对评标专家库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所以一些职业素质较差的所谓“专家”也混入了评标队伍,充当了不合格的“裁判”角色。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其实也应是衡量评标结果公正廉明的重要尺度,即使拥有再高资历和专业能力的评审专家,其自身对“诱惑”的抵抗能力不足,也会因受贿而导致评标结果失真。

深圳市建设局去年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查处的一起工程串通投标案件。该市的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相互串通投标被罚款10万元。值得重视的是,市建设局还决定取消参与评标的5名经济专家和5名技术专家的资格,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今后不再录用。据了解,深圳市10位评标专家在参与工程评标中,无视投标文件中出现大量明显的雷同现象,对明显的串标视而不见,反将串标公司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是我国一起针对评标专家的最严重的处罚事件。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专家,需要的不仅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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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职”的职业操守。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原则,专家是评标活动中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然而有些冠有专家头衔的专家却在参与评标时不珍惜自己荣誉,利用身为专家的“便利”,在评标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自己在这一领域的身份活跃在一些评标活动中,甚至主导着评标委员会的“主旋律”,致使严肃的评标演变成一种金钱游戏。虽然现在各地对咨询专家都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但诸如本案例事件和各种招投标贿赂案件中受处理的这类专家也层出不穷,这实在很让人痛心,却也说明加强对专家管理已迫在眉睫。

(1)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不同的动态专家库 可由各省级牵头,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所需的资质不同,建立相应的专家档案库系统,该系统对各专家的年龄、所在地、专业、资质、以往评标记录、有无犯罪(行受贿)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予以清楚列示,以便于招标代理单位或者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时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抽选评标专家。 建立与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相联动的机制,当关于各行业对评标专家资质要求发生变化时,专家库档案系统管理员应能根据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对于各专家的其他情况也需及时了解并动态更新。 若某专家发生受贿、犯罪或死亡等情况,某一省份的信息系统在更新该信息的同时,包含该专家的其他省份的系统可及时进行更新。 此外,对于该专家档案和抽取系统应配以高强度的加密措施,防止一般黑客的侵入。

(2)建立抽评并复评的机制

对于已评标完毕的招投标项目,可以由组织随机抽取其他省份相应行业的专家进行复评,抽取比例需保证在一定比例以上。复评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在前次评选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倾向性,复评过程中可将之前的评选专家名字进行遮盖。若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可要求之前的评标专家进行辩解,无法合理解释的,可将该专家移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此种后续检查与惩处机制来警醒那些专家们不要用自己奋斗了大半辈子的名誉和声望来换取少许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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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管理漏洞频现 价值百万仪器被偷企业浑然不知 案例回放:

叶某、朱某、秦某、方某四人在企业内主要负责仓库内的一些调运及管理工作,最近,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企业快要乔迁了,很多制造的器具在仓库内都是随便放放的,缺乏较完善的出入管理。而朱某更是知晓看管仓库内没有监控仪器,并且存放有一批看似很不起眼,但价值却很高的小仪器,于是,他们四人便计划着捞一笔。

这些仪器为什么值钱,它是做什么用的?原来,那是一种大型挖掘机器的电脑控制器,没有这种小仪器,几十吨的庞然大物根本无法驱动,一个就价值两万。

2010年10月6日,四人分工好后来到仓库。朱某、秦某负责在仓库外把风,叶某则负责进入仓库窃取仪器。叶某在窃得26个仪器后,先将其转移到围墙外,再由方某在围墙外接应,将这批仪器运走。最后,四人在叶某出租屋内集合,把仪器藏于床板之下。

偷得电脑控制器后,四人开始进行销赃。由于赃物使用范围很单一,叶某首先咨询了已经不在厂里做的老员工邱某。邱某一听叶某手上有那玩意,于是便指点了一二,并同时愿意一次性出6万元收购了24个。叶某得到指点后,又来到常州西的一家机器配件公司去卖仪器,该公司的老板孙某见东西比市面的进货价格要低很多,于是以7000块钱又收了两个。短短几天内,偷到手的26个仪器倾销了。

按理说,少了这么值钱的东西,厂内应该很快就能意识到被盗,可是好笑的是,厂方仅仅在清点仓库时察觉这批仪器“好像是少了”,以为是上次放进仓库时数错、记错。于是,决定再“仔细数数”,并做了准确的记录。就这样,四人第一次作案并未被察觉。

叶某几人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了,且在厂里也没听到什么风声,于是决定再偷一次。10月17日,四人再次来到朱某仓库,一次性窃走74个仪器。朱某担心偷的太多容易被查出来,被逮到会被判很重,便很好奇地问了问:“是不是偷得太多了?”没想到被同伙讲了一顿:“偷都偷了,还想这么多,真是有病!”很快,四人再次把这批东在出租屋的床板下。

10月22日,管理层突然发现仓库里一下又少了74只,他们终于意识到上次不是记错了,而是被盗了。赶紧报了案,称厂了失窃了200万的仪器。警方经过调查,顺藤摸瓜,将四人抓捕归案。据叶某交代,他将偷来的第一批卖给了邱某及孙某,而第二批,有6个被网络买家空手套白狼了,16个交由自称有渠道销售的好友何某、肖某代卖,其他都没动过。警方很快抓捕了邱某、孙某、何某、肖某四人。其中,邱某被捕后,又交代他将收来的24个仪器以12万的价格卖给了该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陈某。而且去年他也曾偷窃过这种仪器,只是未被发现,而其他员工也零散地偷了不少去卖。 案例评述:

制造业企业大多拥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生产用仪器设备,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错误认识,例如认为设备较大不易被偷,设备适用面小被偷了也不易变卖,因而对企业的相关仪器设备疏于管理。本案例正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资产管理不善而导致巨额资产损失的实例。 1、仓库出入库监管和摆放管理较差 通过案例细节描述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企业快要乔迁了,很多制造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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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在仓库内都是随便放放的,缺乏较完善的出入管理。而朱某更是知晓看管仓库内没有监控仪器,并且存放有一批看似很不起眼,但价值却很高的小仪器”,然而“没有这些小仪器,几十吨的庞然大物根本无法驱动”。由此可以看出几个问题:其一,虽然丢失的小仪器价值虽然只有两万,但造成的潜在损失却可能远远超出于此;其二,器具在仓库随便放放,可能没有根据物资种类进行合理布局;其三,仓库作为公司物资的重要保管地,却缺乏仓库的出入库管理,也没有监控仪器,四个人可以堂而皇之的多次进出盗取仪器。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无论是从固定资产管理或仓储管理角度,首先均应明确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若设有仓库,需安排仓库保管员,同时建立仓库的进出库登记手续,防止无关人员出入仓库。在本案例中,虽然公司马上进行乔迁,但仓库里仍保留有不少价值较高的物资和设备,仓库管理仍不能放松警惕。其次,在仓库大门口可安装必要的摄像监控设施,在仓库里针对摆放价值较高物资的区域或货架也应安装摄像头。通过摄像装置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抓获实施偷盗的罪犯,另一方面也是对拟偷盗人员的警醒。再次,在物资摆放中,应对物资进行实现区域化管理,尤其是在公司乔迁过程中更应注意加强物资保管。 2、 仓库资产账务记录管理不当 在本案例中,朱某等人第一次成功偷盗了26个仪器设备,“工厂却没有意识到被盗,仅仅在清点仓库时察觉这批仪器好像是少了,以为是上次放进仓库时数错、记错”,从这个描述笔者可以合理推测:该工厂并未对厂内的相关仪器设备登记造册,清楚记录当初购入资产的出入库数量。 仓库管理其实是属于非常常规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资产入库应根据送货单进行验收入库登记(可纸质也可系统),详细登记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区域等信息。入库后摆放在货架上,还应建立物料库存卡,记录该处货架上摆放物资的名称、规格、期初数、增加或减少数量、结余数、仓工姓名等。 3、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不完善

在本案的最后,警方不仅抓获了本次盗窃的叶某、朱某等人,还发现了去年也实施过偷盗工厂仪器设备的其他人员,可见该工厂丢失仪器设备已不是一次两次,由此笔者判断,该工厂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极不完善,才致使厂内仪器设备多次被偷而工厂却完全没有发现。 因此笔者建议,该工厂应当在做好资产账务的同时,加强对实物的定期盘点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而不应直接根据清点实际数量进行简单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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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巨额货款采购空气,采购员嚣张侵吞 案例回放:

2013年3月26日,江苏张家港市人民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百货公司员工周某利用提货、采购商品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巨额资金占为己有。 周某系张家港市某大型百货公司家电部营业员,负责销售彩电。2007年下半年,周某谎称自己可以从某电子技术公司采购一批价格较为便宜的手机,随后百货公司便分两笔钱向电子技术公司汇付了采购款28万元。 由于电子技术公司老板杨某系周某朋友,周某告诉杨某有一笔钱需要经过其公司的账户。在两笔28万元的汇款到达杨某公司账户后,周某便把钱取出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销,这批手机更是凭空消失了。在这之后,至2011年11月,周某先后多次向公司谎称向某通讯器材公司采购对讲机等理由骗取百货公司向其它公司汇款,并将汇款取出占为己有。 为与百货公司“做生意”,周某于2010年注册成立了一家鼎升贸易公司,周某先后6次以鼎升贸易公司向百货公司供货为名,骗取百货公司向该公司汇款88万余元,所有汇款全部被其占为己有。据统计,自2007年至2011年,周某以采购其他公司产品名义骗取百货公司现金汇款共计130余万元。

除了骗取百货公司现金汇款外,周某还多次编造其他单位需要向百货公司采购家电产品名义,从百货公司仓库提走价值共计24万余元的电视机、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然后将其中大部分家电以低价卖给杭州、常州等地从事“串货”的人员,另有一部分卖给熟人。

据了解,周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未能追缴的155万余元。 案例评述:

从2007年至2011年,周某作为百货公司营业员,多次利用虚假采购和提货侵吞公司巨额资金。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该百货公司在采购、销售以及资产管理环节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而给百货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1.采购与付款流程:虚假采购,公司采购款付诸东流 一般来说,正常的采购流程首先应当提出采购申请,经过有关领导的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采购环节应当由采购人员寻找合适的供应商,随后根据采购数量和价格签订合同或订单,待供应商发出货物后,由采购员、库管员共同验收入库,最后由财务核对完相关单据后付款。

在本案中,该流程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从岗位职责角度来说,周某作为营业员,却在多次采购活动中扮演了采购员的角色,部门与岗位职责界定不清。周某可以为公司推荐供应商,但采购申请与执行应由采购部门人员执行,而不能由任一其他人员履行该职责。 (2)从供应商管理角度来看,百货公司在采购这样一笔不小金额的物资事项上,未能及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未在采购前进行市场比价,而直接选定供应商,我们认为,这说明该百货公司在供应商管理方面过于随意。百货公司应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基本资质,对于较大金额物资的采购应采用比较或内部招标的方式确定最终供应商,当然,对于采购的产品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从付款角度来说,面对28万元的采购业务,百货公司领导事前未派遣其他人员共同参与谈判,也未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而先行进行付款。百货公司可能是出于信任周某,也可能是出于贪便宜的想法,采用了先付款的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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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这种首次供货的供应商来说,百货公司如此草率着实令人匪夷所思。我们认为,财务人员付款时应当根据采购订单、合同、供应商送货单、验收单或者入库单等单据进行相互核对,确保货物的名称、数量以及价格等信息准确并且货物已经真实入库后,才能支付款项。

2.财务管理流程:未收到任何和验收单/入库单,财务却无人反应

案例中显示,2007年至2011年的四年时间中,周某多次采用虚假采购的方式骗取公司采购款,采购的货物都是凭空捏造的,实物并未进行入库处理,而相反的是,财务方面已经进行了付款,即财务已经进行了有关账务处理,应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但事后一直未能有存货入库冲抵预付账款。财务人员却未能任何人进行反映,这家大型百货公司在财务基础管理方面可见一斑。 3.销售管理流程:营业员随意提货,低价私自处理家电

除了虚假采购外,身为营业员的周某也不忘自己的“本职工作”,多次编造其他单位的采购需求,提取公司的家电进行低价销售,侵吞销售款。从流程上来说,必须经由销售人员进行仓库提货的,必须提供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或下达的订单,经过必要的审批后,库管员根据销售合同和订单,开具销售出库单,销售出库单必须载明购货单位、日期、付款方式、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上信息与客户的销售订单进行相互核对,保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出库手续。而本案中,周某能够自由进行不出具任何合同以及订单的情况下,进入仓库提货,百货公司销售流程可谓一片混乱。

除了规范上述销售提货流程存在问题外,公司财务也应当根据销售订单做好必要的对账工作以及货款催收工作:

(1)每月月底与公司库管对账,核对货物的出入库情况,从而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工作;

(2)每月与客户对账,根据合同以及订单所约定的付款方式,跟踪货款情况,从而进行必要的收入确认工作。

案例-收银员虚荣心作祟 侵吞80多万给网友送礼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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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家商店的售货员孙某,经常收现金后不交给财务,至被抓之日起,共134笔交易现金私吞,侵占了80多万元现金。她装富二代给男网友送礼物700多件,两年多家人竟然未察觉。公司老板报警后,女子因职务侵占被刑拘。 孙某2012年下半年到岱宗大街一家家电销售公司做业务员,她卖出一件货要开三联单据,一联给顾客,一联给仓库出货,应该给财务记账的一联她就藏起来,收顾客现金后放进自己腰包。公司老板平时也不查账,竟然让她不断得手。 直到2013年底,公司老板察觉到问题,对账发现是她收现金不交财务,因查账需要很长时间,当时她认错态度好,承诺把侵占的钱很快还上。因逐笔清算她侵占了多少钱很麻烦,一时也不算不出她占用了多少,老板就没辞退她,让她继续干业务员,但不能接触现金了,只能接刷POS机的业务。 孙某发现,一笔刷卡交易POS可以打印多张一模一样的POS单,就又动了歪主意。她每卖一台空调,就打印出多张POS单,上面信息完全一样。当再接到订单时,她就收现金,用以前的POS单伪造顾客签名交给财务,财务看不出问题,正常安排发货,这样她就能继续收现金私吞。一笔交易她少则打印3张,最多则打印7张POS单。私吞现金一部分“还给”老板,让老板不怀疑她。直到2014年6月老板再次发现有问题,到泰山区经侦大队报了警。

民警调查发现,孙某已经侵占该公司134笔货款,共计80余万元。在孙某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有大量支付宝、京东商城的交易记录。原来她在网上虚拟身份,自称北京未婚的富二代,通过QQ微信等在网上结交多个男网友,送现金,送苹果手机,送花、巧克力、衣服,还有充话费等,最多的一次给一北京的网友打过去两万元,网友不敢要,又汇给她。 不少网友要求她发照片,她都在网上下载一些图片发过去。有时她以出差为借口,坐高铁去北京住两天,她和网友住的很近,但从不见面。她的非法所得几乎全部用在这上面,两年来家人甚至没有察觉她有这么多钱,就连孩子生病,都是用的家里的钱。案发后家属一直以为民警弄错了,说她一个月就一两千的工资,不相信她做过这些事。

在与民警交谈中她曾谈到,现实中的她体形较胖,这么做是为了满足虚荣。民警说孙某法律意识较差,一直以为家里把钱还给老板就没事儿了,实际上家里没这个能力,她也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不是积极还钱就能没事儿那么简单。目前孙某已经被依法刑拘。 案例评述:

透过案例,笔者看到案犯孙某利用公司管理以及设备上的漏洞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里不断侵吞公司收款资金,仅是为了满足那一点点的虚荣心,感到可叹又可气。生气的是孙某法律意识太过薄弱,在第一次被发现舞弊后,居然还敢再次作案,以至于最后锒铛入狱。叹息的是中国这么多的中小型企业,管理如此松散,不断曝出舞弊案件,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资金资产的损失,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犯罪”。

舞弊之所以能发生,正是因为其能满足“冰山理论”的三要素,即压力或动机、机会、自我合理化。本案例中的孙某犯案动机很简单——“虚荣”,因自身体型原因,希望能找着更多更好的男朋友来满足自己这个虚荣心,假托自己是未婚富二代,又因自己工资无法匹配这个身份,于是就寻找“赚钱”的机会。公司的管理和设备上的漏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机会。孙某法律意识薄弱,也让她在心理上实现自我合理化,即“一直以为家里把钱还给老板就没事儿了”,而第一次舞弊未被开除或报警也正让其对此不具有畏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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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机与自我合理化之间有着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机会。在本案例中显示的管理和设备上的漏洞正是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1、财务与仓库缺乏日常对账以及并能开展仓库盘点工作 在该家电公司“卖出一件货要开三联单据,一联给顾客,一联给仓库出货,应该给财务记账的一联她就藏起来,收顾客现金后放进自己腰包。”在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底的1年半中,该家电公司都未发现孙某的侵占行为,说明该家电公司的财务部门长期不与仓库进行对账,才致使孙某的盗拿收银款能够不被察觉。同时由于该家电公司属于零售性质,日常交易频繁,由于日常对账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日后逐笔清查核算被侵占销售额的困难。通过案例细节可以分析得出,该家电公司未能开展仓库盘点工作,无法发现账实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零售行业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与仓库的日常对账工作,保证账账相符。

2、POS机设备存在问题且财务部未能定期进行自我对账

一般而言,POS单为2-4联,有客户联、商户联等。但该家电公司的POS机居然能打印出7联,这样的设备问题被孙某发现并加以利用,再次成功盗取收银款。

孙某的第二次的侵占行为公司直到2014年6月才发现,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该家电公司日常也未及时与发货单进行对账。案例显示,“当再接到订单时,孙某就收现金,用以前的POS单伪造顾客签名交给财务,财务看不出问题,正常安排发货”。该公司财务人员看到POS单后即认为款项已到账,就安排仓库发货。但事实是这些所谓的POS机刷卡交易是虚假的,实质并未有银行存款入账。 财务收取POS单商户联的一个主要目的正是为了核对收款总数与银行进账数是否匹配,而通过案例描述可以推测,该公司的财务部并未进行该项工作,从而导致2013年底到2014年6月份这半年多时间未察觉款项有异。 建议的做法是,财务部应当定期前往银行领取对账单,在对账单总数能与POS单总数匹配的情况下再进行逐笔勾兑。

启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未发生或者未能发现舞弊,这并非是其内控方面已经非常完善,而可能是企业员工的另两个要素并未同时具备,一旦三者兼而有之,就会轮到笔者在此进行分析评述了。故而在此建议,中小型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努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宣传使其不敢,另一方面加强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人防加技防”使其不能。

案例-商场现假收讫章,购物狂免费购物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底,定海城西两家百货商场,都发现了销售凭证上加盖假的收讫章,各自损失了370元和1400元。而两家商场中,都曾出现过一名短发摩登的“购物狂”女郎。2011年5月26日一家百货商场的负责人张先生报案称,公司盘货时发现某运动品牌专厅有一笔370元的交易单是虚账,该笔交易虽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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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凭证商场却不曾收进货款。

调查中通过查看百货店该运动品牌专厅最近的监控录像,发现5月21日下午一名打扮青春靓丽的年轻短发女子,在该专厅挑选了三件衣服。由于当时正在搞打折促销活动,3样物品算下来总共才370元。营业员给她开了销售凭证,让她去收银台付钱后回柜台提货。女子攥着销售凭证,并未走向收银台,而是去了洗手间。女子从洗手间出来后,直接回了柜台,交了已加盖收讫章的销售凭证,提了货堂而皇之地离开。事后翻出该凭证仔细查看后发现该女子提货时给的销售凭证上面所盖的收讫章是假的。可以推测,应该是该女子在洗手间加盖了假的收讫章。女子提货时,营业员一时疏忽,未仔细查看比对收讫章真假,也未要求对方出具收银台打印的电脑小票,致使女子得逞。同一天,定海另一家百货商场女装部的某品牌专厅,也来了一名女子用同样的伎俩“买”了两件连衣裙,售价共1400元。

案发时两家店当天都正在搞秒杀促销活动,顾客很多,柜台特别忙,因此在顾客提货时对付款凭证没有严格审查,直到商城结算时,才发现白纸黑字的销售凭证在,但货款却分文未入账。 案例评述:

本案例与几年前上海某家金店被骗案如出一辙。从本案例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这也是一起由于销售收款环节存在缺陷而导致的商场被骗案件。作案者正是利用了柜台售货员无法肉眼验明加盖了“收讫章”的销售凭证真假,无法及时了解货款是否入账这一漏洞,成功实现了骗取行为。 从目前绝大多数百货商场的购物付款程序来看,顾客先行在柜台确认好拟购买货物的款式以及个数,售货员开具相应的销售单据(一式两联或一式三联),其中一联或两联交于顾客,由其带至收银台付款。收银员根据销售单据上的产品编号以及对应的金额收取现金或刷卡,随后在销售单据上加盖“收讫章”,作为顾客提货的凭据。收银员看到单据加盖“收讫章”就予以发放货品。部分商店控制较严的,收银员也会如同超市一样打印收货的电脑小票,售货员查看“收讫章”的同时也要求查看电脑小票。在这种商场里,有些柜台甚至只交给客户一个写有商品编码的小白条或价签,由其前去缴款,凭打印的电脑小票发货。

上述程序看似严密,其实存在有着两个较大的漏洞:其一,售货员与收银员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靠顾客来进行的,这就给予了顾客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机会来制作假的销售凭据;其二,提货依据仅是一张加盖“收讫章”的销售单据。随着技术进步,伪造手艺越来越精,过于单一的控制手段已经无法起到有效的防范目的,更何况只是简单的刻一个“萝卜章”。

商场能在这么很短的时间发现问题并找到嫌疑人,说明其在事后的控制方面还是有效的。但是损失毕竟是真实发生了。如何能有效的防止这类事件在商场再次发生,如何能在事前和事中就防范风险,这才是我们应该讨论的话题。 笔者对此给出两个建议,具体如下:

(1)针对上文提到的第一个漏洞,建议商家配合商场建立更加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让付款信息直接由收银人员传递给售货员,如此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建立更加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可以利用可显示来电号码的电话、短信、电脑、平板等设备。拨打电话在客流量较大时很难实现。商场可以在收银系统中设置一个确认键。只要收银员确认已收款,该条信息就能通过系统自动发送至售货员手机上。电脑和平台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当然后两者所需耗费的成本会较高。售货员能直接从收银员处收到确认收款的信息,只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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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比对一下,本案例中的事件就不会再次发生。 (2)针对上文提到的第二个漏洞,建议商家能够通过提高销售单据的防伪技术,或提高作案者的犯罪者的成本和门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作用。这种方案的实现方法可以很多,各商场可根据成本自行选择。笔者在此处只写两个设想中的方法。其一,提升印章防伪手段,可采用诸如原子印章制造技术、现代雕刻技术等;其二,要求收银员加盖“收讫章”的同时,必须打印收款小票,且该小票采用适当的防伪工艺。当然,第2点提出的建议控制措施都会随着造假手段的快速发展而失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内控是项长久的工作。任何已有控制措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舞弊手段会越来越高明,那么相应的控制手段也应随之提升。可能在这“一攻一守”间,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技术的革新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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