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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单位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来源:保捱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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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120 120 55 45 可能携带可燃液化烃罐组 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120 120 80 80 100 50 45 35 55 80 45 25 80 1.5倍塔杆高度 60 120 20 50 1.5倍塔杆高度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80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50 80 40 25 80 20 _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

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

2

序号 1 2 3 4 5 6 石油库等级 名称 一级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100 60 60 35 25 40 1.5倍 杆高 300 二级 90 50 55 60 20 40 1.5倍 杆高 30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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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厂外道路(路边)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氧站、供氢站 15 氢气罐 15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最小防火间距,米 50 30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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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5 40 35 厂外道路路边 25 20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名称 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30 15 25 1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氧气站等的一、湿式氧化贮罐(m3) _

火间距(m) 筑物名二级耐火等级的称 乙类生产建筑物 项目名称 重要公用建筑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50 ≤1000 1001-50000 >5000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电力架空线 ≤5 6-10 11-30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31-100 15 1.5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25 30 15 1.5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50 量(m3) 101-400 401-1000 >1000 40 6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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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

氢氧站或供氢站 12 14 16 25 50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2 15 20 25 1001-10000 15 20 25 30 50 10001-50000 20 25 30 35 >5000 25 30 35 40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架空电力线 注:

25 25 30 35 40 30 ≥1.5倍电杆高度 25 30 35 40 ≥1.5倍电杆高度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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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围墙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30 20 20 10 5 5 氢气罐 25 20 20 15 10 5 5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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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一、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甲类物品库房 屋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000 >1000 1-50 易燃液体贮罐,m3 51-200 201-1000 1001-5000 可燃液体贮罐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二级 三级 四级 最小防火间距,m 12 14 16 20 25 25 50 30 12 15 20 10 12 15 19 25 31 6 8 25 10 5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厂内铁路(中心线)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

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

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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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主要 次要 20 15 10 5 1.5倍电杆高度 ≤5 6-10 11-30 12 18 20 20 15 10 5 1.5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25 25 30 35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25 50 10 12 14 25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1-50000 12 14 16 30 50 ≤1000 >50000 14 16 18 35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厂内道路(路边) 电力架空线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_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注:

25 30 40 50 40 50 60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

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

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

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

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为10m。

7) 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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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5

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1500 >1500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一、二级 12 15 三级 15 20 四级 20 25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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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三级 四级 1-50 甲、乙类液体 51-200 201-1000 1001-5000 5-250 丙类液体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

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

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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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

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7

储罐形式 液体 间距 类别 单罐容量(m3) 固定顶罐 浮顶卧式储罐 地上式 0.75D 半地下式 地下式 储罐 甲、乙类 丙类 ≤1000 >1000 不论容量大小 0.5D 0.6D 0.4D 不限 0.4D 0.4D — 不小于0.8m 不限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

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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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8

总容积(m3) ≤1000 防火间距(m) 名称 00 00 50000 1001-10010001-500>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二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25 30 35 40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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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50000 >50000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二级 25 10 12 14 30 12 14 16 35 14 16 18 三级 四级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总容积(m3) ≤10 11-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_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3) 名称 ≤10 ≤50 ≤100 ≤400 ≤1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35 40 50 60 70 80 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30 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25 35 45 55 65 75 30 35 45 55 65 20 25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25 30 40 50 30 40 50 60 40 50 60 一、二级 12 三级 四级 15 20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11

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5 次要 10 _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30 25 20 20 10 15 10 10 5 10 5 5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

规定的。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

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的流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甲 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_

生产类别 物质。 火灾危险性特性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丁 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2

生产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_

类别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 -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 - 500 500 - 1000 - - 1000 - - 甲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不限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5000 4000 2000 4000 3000 1500 不限 6000 3000 丙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8000 4000 2000 3000 2000 不限 不限 - 4000 - - 6000 - -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4000 2000 1000 不限 - 不限 戊 三级 四级 5000 3000 1500 -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

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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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1、 闪点<28℃的流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的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甲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丁 戊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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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最多单层库房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防火墙间 墙间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半地下室 库房地下室甲 3、4项 一级 1 1 3 1 180 750 2000 500 2800 900 60 250 500 250 - - 900 - 1500 - - - 300 - - - - - - - - - - - - - 1、2、5、6项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1、3、4项 乙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700 300 500 - - - - - - - _

400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0 1200 6002项 一、二级 不限 三级 3 0 2100 1000 400 2800 - 4800 1200 700 - - - - - 150 - 丙 1500 7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不限 300一、二级 不限 300丁 三级 四极 3 1 0 2100 不限 一、二级 不限 300戊 三级 四极 3 1 0 2100 0 1000 700 不限 1501500 - 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不限 不限 2001000 700 2100 3- 0 700-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

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建造的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

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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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储存物品储量(t) 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5 >5 ≤10 >10 3、4项 甲类 1、2、5、6项 30 15 20 25 40 20 25 30 25 12 15 20 30 15 20 25 其他建筑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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