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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若干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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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职改办〔1999〕11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及《关于下发<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暂行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复核评审

1、调入本市工作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提供正式调入手续批件、原评审申报表、原高级资格证书、2寸照片一张等材料,市职改办直接确认其高级资格并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需再经本市相应评委(审委)会复核。

(1)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经国家部委所属院校及科研院所(含设计院)的高评委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指主系列专业人员)。

(3)上海市目前没有能力评审的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转业干部调入本市,其所持资格证书不需复核,单位可以择优聘任。

3、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其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复核,由单位择优聘任。

4、其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复核评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改为“经考核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照《试行条件》的规定,并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后,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四、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后,按照国家已下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下列相应执业

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相当于经济师)

造价工程师(相当于工程师、经济师)

执业(中)药师(相当于主管药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当于经济师)

企业法律顾问(相当于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相当于经济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相当于相应的中级)

价格鉴证师(相当于经济师)

五、对“只聘不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要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以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评聘分离、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自本文下发之日即可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截止时间为1999年8月31日;对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评审时间截止至1999年10月31日,个别特殊情况经市职改办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

实行个人申报后,不需中评委推荐。1999年高级评审工作已按原规定(即按单位推荐、中评委推荐、高评委评审的程序)布置的,可以按已布置的实施。但中评委推荐工作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实行个人申报后,即启用新的评审申报表。1999年内高、中级评审工作已按原规定(按组织推荐进入评审程序)启动的,还可以使用原评审申报表。

七、个人申报材料经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或委托司法公证机关公证后,必须由材料核实单位将全套材料密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等单位应提供的材料)方可送审。

八、各事业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在本市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指导下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在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批准前,按原有指标聘任。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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