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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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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规定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

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完工

查收,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完工查收(以下简称工程完工查收),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管理,详细工作能够拜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实行。

第四条 工程完工查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行。第五条 工程切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完工查收:(一)达成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切合相关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切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完工报告。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三)关于拜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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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质量评估,拥有完好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四)勘探、设计单位对勘探、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更改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探、设计负责人和勘探、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五)有完好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关于住所工程,进行分户查收并查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所工程质量分户查收表》 。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责令整顿的问题所有整顿完成。

(十一)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六条 工程完工查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工程完工查收。推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完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建议。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对切合完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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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工程,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构成查收

组,拟订查收方案。关于重要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依据需

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查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查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

收的时间、地址及查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察该工程的工 程质量监察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查收。

1.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

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履行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状况;

2.批阅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

3.实地检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探、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论,形成经查收组人员签订的工程完工

查收建议。

参加工程完工查收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

各方不可以形成一致建议时,应该磋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

见一致后,从头组织工程完工查收。

第七条 工程完工查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实时提出

工程完工查收报告。工程完工查收报告主要包含工程概略,

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 对工程勘探、 设计、施工、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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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等方面的评论,工程完工查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完工查收建议等内容。

工程完工查收报告还应附有以下文件:

(一)施工允许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建议。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 、(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查收组人员签订的工程完工查收建议。

(五)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相关文件。

第 负责监察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应该对工程完工查收的组织形式、查收程序、履行查收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有违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更正,并将对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状况作为工程质量监察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自工程完工查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据《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存案管

理方法》(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暂时性房子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所工程,不合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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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规定拟订实行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解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实行。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暂行规定》 号)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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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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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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