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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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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8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Jm;mal E)f l,iaon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No.8,2011 (第l3卷第8期) (Vo1.13.N0.8) 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张放 (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130) [摘要】 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体现出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传统的血肉联系,更 直接关系到新时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和谐警民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机关要建设好警民关系,必须走出和谐警 民关系建设的误区;走出警民关系“完全取决于基层”的误区;走出警民关系仅仅是“政治工作”的误区。自觉担当“既是建设 者又是捍卫者”的时代角色,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共建和谐,共享和谐。 [关键词】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B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11)O8—0o38—O2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2008年在构建和谐社 面是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职能与社会生态的关系, 会的大背景下对干警提出的具体要求。作为和谐社会 是“同一”的关系;第三个层面是政权与公众的关系,这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体现出国家政权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相容”的关系。如果说以上认 与人民群众之间传统的血肉联系,更直接关系到新时期社会 识不失偏颇的话,所谓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以“共建共享”为 的稳定与发展。如何正确认识警民关系的建设,使警政警民 基础、以“平等”、“同一”、“相容”为内容而构成的一种新型 的团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科学发展、共潜新篇,是摆在 的社会关系。 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程,作为全国机关乃 一、和谐警民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 至基层干警,一直在苦苦地探索和寻求着改善和密切警民关 改革开放以来,警民关系问题一直是警界乃至全社会共 系的良方妙策,但警民关系并没能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原 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警民关系出现 因,是思想观念上缺少对警民关系本质性的把握。较为普遍 了某种程度的不和谐之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以阶 的问题是,把警民关系仅仅局限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级斗争为纲”,用阶级和阶级斗争来确立社会关系。机 那么,这种作为的“人”与作为群众的“人”的关系到底 关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对敌狠”、“对 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警学界上把它说成是“鱼水关系”, 己和”,由此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戴。所以,当时的警民关系在 包有把它说成是“血肉关系”,还有的把它说成是“伙伴关 本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做好事”在当时之所以有强 系”,等等。其实,这种对警民关系的表层理解和飘忽不定的 烈的社会效应是因为与群众是“同阶级的人”,而且是 定位也是一种必然。因为,社会还没发展到足以形成和谐警 “有权的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 民关系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而人们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 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原来的以阶级关系为前提条件而维续 的认识电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明确和谐警民关系是在 的警民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警”、“民”关系的不和之 “共建共享”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融“平等、同一、相容”为一 音,这种不和之音应当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 体的新型社会关系,既是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思想前提,又 到一定阶段的正常现象。 是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物质基础。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的脚步,警民关系 二、走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误区 也在发展,警民关系是一种与时代内容相一致、与社会经济 (一)走出譬民关系“难以和谐”的误区 基础相适应的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定位, 当前,有许多同志面对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感到很难解 就是和谐警民关系。形成这种和谐警民关系的共同基础是 决,甚至有的认为根本不能解决。理由是整天不是抓 “共建共享”,即警以维护社会安全为天职,民以促进国家发 就是罚,这种职能行为本身就很难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我 展为己任,警民关系是建立在统一的国家根本利益的基点之 认为,建设和谐警民关系,说难也不难。说“难”,是因为我们 上的关系;而构成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内容,则是由三个层 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由“不和谐”而实现“和 面的元素构成的:第一个层面是,警民关系是和老百姓 谐”确实需要一个过程;说“不难”,主要在于“和谐”不是一 的关系,这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第二个层 个虚幻的境地,而就在我们的现实中。作为执法者。能 I收稿日期12Ol1—05一I】 【作者简介】张放(1957一),女,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编审,副研究员。 38 201 1年8月 第13卷第8期 张放:论和谐臀民荚系建设 Aug.201l V0;1.13.No.8 够公正地依法办事,就是最根本的为民、爱民;而群众能够发 自内心地接受、认同,就是与群众之问最实际 (一)自觉担当“既是建设者又是捍卫者”的时代角色。 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共建和谐,共享和谐 的和谐。所以,和谐警民关系不是高不可攀,而是触手可及。 只有走出警民关系“难以和谐”的误区,才能进入建设和谐的 境界。 (二)走出警民关系“完全取决于基层”的误区 2007年l2月,总在全国工作会议代表 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全体干警既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捍卫者”。这是对包括在内的全体干警社会角 色的历史性定位,也是指导干警融入和谐、建设和谐的 行动纲领。建设和谐,不但要保证执法效果的实现,而且要 警民关系,成败在警。由于基层干警处在工作第一 线,不但直接与各界群众打交道,而且经常处理各项社会事 务,所以,基层干警的任何作为都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形成 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有些在工作中存在 警民关系的过程。因此,有许多人认为基层机关作为是 促进警民关系和谐的关键点。然而这仍然是一个误区。作 为基层干警能够做的,只是力所能及的范围,能够解决 的,也充其量是个案,真正影响一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还 是“大决策”。比如,当年的“收审”,如果没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决定,今天还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再如,“刑讯逼 供”、“超期羁押”,如果不是全国性的集中整治,就不会有今 天的销声匿迹。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决策”如果稍有不缜, 其产生的不良效果将是巨大的。比如,一些好看不好用的 “活动”,出发点可能是为了密切与群众的关系,而实际则可 能疏远了群众的心,因为这些活动很有“作秀”之嫌;再比如, 某些工作的“大排名”,表面看来“成绩很大”,可由于不可避 免地参杂着造假成分,由此对社会公平以及公民权利产生的 损害可能更大。在这样一种情势下面,建设和谐警民关系, 即便基层门和一线民警做出再大的努力,也无异于 “弥缝”,而“弥缝”不能保证警民关系的完美与和谐是显而 易见的。所以,建设和谐酱民关系,一定要打破“完全取决于 基层”的局限,基层的工作一定要做好,而上级机关对制 度性的设计也一定要科学。只有全警上下互动作为,才能形 成深度的和谐;只有制度科学,才能形成持久的和谐。 (三)走出警民关系仅仅是“政治工作”的误区 各级机关的警民关系建设基本都是由政工部门负 责,从实践看,这无不可。问题在于,仅仅把警民关系建设看 做是政治工作、仅仅由政工部门去做,无形中使警民关系建 设游离予业务工作之外而局限于政治建设之内了。勿庸置 疑,警民关系有政治,警民关系建设吐三需要强大的宣传和深 度的教育,但是,警民关系不仅仅生成于民警的观念形态,而 是来自于机关依法执法和依法行政的全部实践过程。 有人把它比喻为“耕牛理论”:老百姓把牛丢了,作为你 不去积极地为老百姓破案找牛,而是脱光膀子去帮丢牛人拉 犁。群众可能会因为你竭力相助而心怀感念,但是在他们的 内心深处则绝不会因为你不去破案而大加赞赏!道理很简 单,对于来说,融洽的警民关系不仅需要用“爱民”来培 育,更需要以履职来生成。警民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 只能是依附于业务而存在、伴随着职责的实践而实现。 所以,建设和谐警民关系,不单单是政工部门的责任,电不仅 仅是单靠思想教育所能完成的,只有把警民关系建设从政治 工作的“象牙塔”中出来,普遍深入到工作的各个领 域和全部过程,我们的警民关系建设才能实现完美的和谐。 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路径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的一项重大工程,最基本的路径主要有三条: 的执法公信力不强、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问题,不能只是把它 归结为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等问题,应当从“既是 建设者又是捍卫者”的时代角色担当来查找问题。所以 ,建 设和谐警民关系,我们必须从增强角色意识人手,自笕J也融 人和谐、建设和谐,由此实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同心协力和 同舟共济。 (二)从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做起,赢得人民群众的感 情认同和理性认同 历史证明,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机关最大的政治优 势,也是我国工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当前在警 民关系上出现的问题,不是群众疏远了我们,而是我们远离 了群众。一段时间里,“群众工作难”似乎成了机关上上 下下普遍议论的话题。其实“群众工作难”并不是群众不愿 意支持机关的工作,而是机关“依赖”群众惯了 群 众本来是社会治安的主体,而在干警的观念深处总是希 望群众能够围着“我”转;本来是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强了,而在干警的内心深处还在留恋“我说你听”、“我 令你从”的旧有局面。在这洋一种情势下,群众工作怎能不 难!所以,密切联系群众,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必须转变旧有 的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方式,从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做 起,切实做到“我要群众做什么”为“我为群众做什么”。由此 去赢得人民群众的感情认同和理性认同。 (三)以公平正义为最大追求,实现与人民群众的心连 心、共命运 如果说,3o年前群众盼的是“富”,20年前群众盼的是 “安”,那么,当代群众盼的则是“公平”和“正义”。而公平正 义恰恰是工作的生命线,所以,把公平正义作为工 作的最大追求,这不但是机关的使命所在,也是实现警 民关系和谐的最佳结合点和最直接的通道。干警要建 设和谐警民关系,首先要做到爱民、为民、利民,扶贫助困、关 爱弱势群体,等等。其次,要公平、公正执法,因为对广大人 民群众来说,他们对机关所需求的,绝不是从这里 能够得到多少物资的救济和帮扶,而是希望能够得到他们应 该享受到的安全与公正。倘若没有公正,什么都将贬值、甚 至一文不值。所以,建设和谐警民关系,不能止步于做了多 少好事、善事。而必须回归本职,强化职能服务,保证执法公 正。公正是连心的桥,公正是和谐的根。当人民群众通过公 安机关的作为能够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和正义,“和 谐”也就在这种铭心的感受中油然而生。◇ [责任编辑: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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