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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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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险 种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 8% 10% 18% 8% 10%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基本工资 不满45周岁,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及以上,综合医疗 2% 7% 9% 5.6%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住院医疗 农民工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生育医疗 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0.4%,0.8%,1.2%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12% 12%*12个月*18年 0.50% 0.50% 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见备注)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以员工月工资总数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保险 超龄费 13%(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数为缴费基数 深户固定工及合同制工人 深户员工 在职员工 住院 0.20% 0.20% 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综合 0.20% 0.80% 1%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医疗保险 4元 8元 12元 其余进入个人帐户 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见备注) 见备注 ▲(见备注) 非深户员工 8% 11% 19% 8% 11% ▲(见备注) 深户员工 个人 单位 合计 户 比例分配 个人帐共济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0.50% 0.50%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同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工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作为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使用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及非本市的城镇户籍的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为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使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预料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使用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使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失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带有“▲”标记的险种,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者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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