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获取渠道,识别出适用于焦化厂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更新。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五龙镁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 3职责
各部门负责识别与本部门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组织学习贯彻。 安环科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收集获取;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登记、汇总、传达与更新。 4管理内容与方法
获取内容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省部级法规要求,如:省、省颁布的有关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要求,如:市、市颁布的规章、制度、文件等。
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如:与机构的协议、与顾客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自愿性标志或产品照管承诺、行业协会的要求、与社区团体或非组织的协议、公司或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公司的要求等。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级安全管理生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相应性原则:与本厂行政机构相匹配,根据年度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相应调整。
分级设立的原则: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工段)级。 首长负责制原则: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负责人。
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一般设立专门的安全办、或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兼管的常务管理机构。
职能全面的原则:即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4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管理机构要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安全专题会议内容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构成
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焦化厂实际情况,分级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厂安全领导机构为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 厂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环科。
部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班组(工段)(工段)长为本班组(工段)(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人员构成
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由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厂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厂内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安环科的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等方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安环处指导。
组织制定或修订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全厂年度、中长期、月、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绿化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组织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检查全厂各单位、各层次安全教育培训。
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对全厂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办法。
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全厂环境绿化及管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绿化管护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污染物防治管理。 负责全厂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实行清洁生产。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对各生产单位和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本单位费用指标的控制。 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贯彻执行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
参与厂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向本部门(车间)员工传达厂安全指示精神;组织召开部门(车间)安全会议。
协助、配合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组织部门(车间)开展、参与安全培训。
组织开展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情况。 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班组(工段)(工段)长职责: 贯彻执行厂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班组(工段)(工段)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实施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负责落实本班组(工段)(工段)所属设备(含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组织参与厂各类安全培训与安全学习。
组织开展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安全。 及时报告本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情况。 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人员的任命
依据特点书面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应急救护队员、事故调查员等。 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有任命书。
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和企业
生产建设过程中物和环境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依据评价标准,选定合适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危险源(点)管理。 3术语与定义
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4职责
安环科负责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频次、准则及工作程序,并对全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风险评价监督检查。
车间、班组(工段)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风险评价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评价目的
通过风险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指导危险源(点)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发生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评价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 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评价范围
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置。 企业周围环境。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方法
适用于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由三种与系统危险有关的因素指标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的大小。这三种因素是: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如下表:
L 完全会被意料到 相当可能 不经常,但可能 完全意外,很少可能 可以设想,很不可能 极不可能 实际上不可能 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如下表:
E 分数值 分数值 10 6 3 1 连续暴露于潜在的危险环境 每日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尔暴露 每月暴露一次 每年几次暴露 非常罕见的暴露 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C)如下表:
现象 大灾难 灾难 非常严重 严重 重大 轻伤 危险性等级划分(D)如下表: 危险性指数(D)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危险程度 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需要整改 显着危险,但现行措施能确保其安全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可能后果(C) 10 6 3 1 分数值 100 40 15 7 3 1 多人死亡(10人以上) 数人死亡 1人死亡 严重伤残 有伤残 需救护 等级 Ⅰ Ⅱ Ⅲ Ⅳ 使用《风险评价表》确定三种因素不同等级的分值,用各个分值之积D来评价风险性的大小,即:D=L*E*C,D值越大,说明系统风险性越大,风险评价分值D>70的风险为重大风险。
安全检查表(SCL)
是系统安全工程的一种最基础、最简便、广泛应用的系统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于查找系统中各种潜在的事故隐患。事先对分析对象进行详尽分析和充分讨论,依据同类企业、行业事故统计资料案例,按本项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以发现本项目实际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提出改进安全操作技术及措施建议。其特点是简便易行。根据法规、标准制定检查表,并对类比装置进行现场(或设计文件)的检查,可预测建设项目在运行期间可能存在的缺陷、疏漏、隐患,并原则性的提出装置在运
行期间(或工程设计、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源(点)编号和标志 编号
危险源(点)由厂部统一编号。 标志
设立标志牌,悬挂在危险源(点)附近醒目的地方。 标志内容
标志牌上定好名称、编号、范围、危害及责任者,并写清注意事项(提示)如下表: 名称:危害部位称谓 编号:危险源(点)汉语拼音缩写代号 范围:危险涉及范围 危害:可能引起的事故危害 责任者:危险部位单位负责人 注意(提示):注意事项或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标志牌的要求
形状:左上角绘有一个警钟的长方板 尺寸:根据危险源(点)特点而定
颜色:不同级别的危险源(点)用不同的颜色,如下表:
等级 Ⅰ Ⅱ Ⅲ Ⅳ 风险评价频次
各单位每年定期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做出风险评价,对非常规活动和评价范围内的其他活动随时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
各单位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每年定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
所有从业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厂级评价组织应有厂领导参加;车间及评价组织应有车间负责人参加。
背景色 红色 绿色 黄色 白色 对比色 白色 白色 白色 黑色 各部门将识别出的危险按照LEC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建立风险评价记录,将评价结果填入《风险评价表》,并上报安环科。
安环科将各部门的《风险评价表》进行整理,采用现场观察、综合分析、交谈等方式补充完善,形成全厂的《风险清单》,评价为重大风险的列入《重大风险清单》。
风险评价应及时更新,变化情况经确认后补充到台账中,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风险控制
各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风险控制。
重大风险由厂、公司组织各相关部门通过管理方案来降低其风险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的管理。 3管理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安全投入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劳动保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
落实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落实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以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落实应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如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保障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总则
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处罚规定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奖励规定
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培训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各种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到全员教育,对象包括企业各类人员,如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工段)长、特种作业人员、员工等。未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厂有权不接受;未经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部门(车间)有权不接受;未经车间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班组(工段)有权不接受。
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公司级安全教育
新入职员工由公司安环处组织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交给分配单位。
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重点危险因素和场所,常用安全知识。
厂级安全教育
由厂主管安全的领导或者专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部门(车间),并建立焦化厂《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相关事故案例。
车间级安全教育
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班组(工段),并建立本部门(车间)《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部门(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本单位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工段)长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岗位危险源及应急措施等。
岗位调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岗位调动或离岗超过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车间、班组(工段)级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初审、复审根据公司安环处安排,厂部统一组织参加。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厂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由公司安环处联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厂部统一组织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日常安全教育
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安全竞赛、观看安全生产录像、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等形式,时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每半年举行一次活动,厂级每季度应举行一次活动、车间班组(工段)每月应举行一次活动。
在每天班前会上说明安全和注意事项,班后会上讲评安全生产情况。要求时间不低于15分钟。
开展事故预想和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
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对职工进行教育。 安环科要每年初制定安全活动及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对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培训两次。 对班组(工段)长以上干部每年培训一次。
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安全专题教育,各种安全教育要要做到有考核、有记载、建档建卡。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部门(车间)
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
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
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考核与处罚
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轻伤处罚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
500元。
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
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 按伤害情况分类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事故上报及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
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之规定处理。
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事故统计
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企业安全事故防范,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作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3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厂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职责
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负责组建专业队伍及组织实际训练工作、建立通信与报警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和物资、督促做好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救援请求。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并总结的教训和经验。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成员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当接到事故报告后,成员要
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厂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厂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个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各部门(车间)及相关单位要按应急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各部门(车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厂安环科备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厂部及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部门(车间)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建立的其他各种保障,包括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各救援组织器材装备、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来源、额度以及建立组织,落实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等。
做好配套制度的完善和专业队伍的训练 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内至少有1名厂部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生产调度,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制度:每月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检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例会制度:每月由领导组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组成员和各专业队负责人会议,检查上月工
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总结评比制度:每次训练和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比,奖励和表彰先进。建立总结评比办法和对于处理中有功和有过人员的奖罚措施。
和演练
对操作人员的内容
①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与意识; ②对待各种如何处理; ③自救和互相救护的能力。 对专业队的
①各种器材、工具的技能与知识; ②任务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务;
③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 对一般员工的 ①危险隐患类型识别; ②各种信号的含义识别;
③防护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 ④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定期举行训练和演习。 的评估和修改
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到中,及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保持一致,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订一次。
对危险源和企业内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及时更新。 在实践和演练中提高指挥水平,对进一步合理化。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增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爆炸,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焦化厂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工、检修(维修)工、试验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4职责
公司安环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公司安环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厂安环科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特种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必须取得法定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公司安环处负责安排各类特殊工种的培训取证,并负责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初审、复审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安环科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建立《焦化厂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各部门应当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具有连续性和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制度。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各部门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上岗,并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范围内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工段)长呈验动火证。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班组(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管理内容与方法
动火作业负责人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监火人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设备使用单位或作业地点负责人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对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识别的危险因素进行补充、完善。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以斜红杠加以区分,三杠为特殊动火作业证,两杠为一级动火作业证,一杠为二级动火作业证。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动火证,办理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各级审核人员进行补充、完善。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作业证》一式两联,一份动火作业单位存档,一份动火执行人携带,作业完毕送回签发单位销号。
《作业证》的审批权限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部门(车间)负责人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特级动火由厂安环科复查后,报公司安环处终审批准。 《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二级动火: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证→→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核签字→→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车间兼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证→→部门(车间)主任负责人审核签字→→厂安全员现场核实→→生产副厂长审核签字→→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厂部安全员现场监护)
特级动火: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证→→部门(车间)主任负责人审核签字→→厂安环科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核实→→生产副厂长审核签字→→报公司安环处审批签字→→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公司安环处安全管理人员、厂安环科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破等事故,切实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的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均称之为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有毒气体浓度不超过%(即符合 GBZ2—2002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体
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定时监测
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达不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由作业单位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签字交所在厂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部门(车间)负责人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作业证》一式两联,一联由施工监护人持有,一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高空作业行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的高处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距离(m)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
20~35 2 44 60~110 154 3 220 4 行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①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和GB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
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部门(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部门(车间)审核后,报厂安环科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厂安环科审核后,报厂主管领导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两份,高处作业单位、部门(车间)区各一份,部门(车间)负责存档。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的吊装作业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吊装作业
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
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职责
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具体内容执行企业《施工(检修)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内容与方法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三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 t至小于等于100t;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各吊装机具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一级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机电处负责人审查,报公司设备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二、三级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厂安环科审查,报厂设备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对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学习,掌握其内容。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并填写《吊装安全措施检查表》。
吊装作业所在辖区部门(车间)及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吊装作业所在辖区部门(车间)及施工单位应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吊装过程中的危害进行辨识,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吊装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安全装置、吊索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在易燃易爆区域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吊装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吊装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作业中安全措施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吊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指挥信号。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吊装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当起重臂吊钩、吊臂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证安环科负责管理。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对本制度规定的吊装作业,应按之规定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审批。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各级审核人员进行补充、完善。
作业证批准后,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盲板抽堵作业程序,降低盲板抽堵作业安全风险。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职责
生产部门(车间)负责人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监护人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作业单位负责人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安排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审批人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盲板要求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生产部门(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焦化厂《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部门(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部门(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作业证》由生产部门(车间)办理。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由生产部门(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经厂安环科,主管领导审核,公司生产部门审批。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部门(车间)各一份,生产部门(车间)负责存档。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动土作业计划与管理,降低动土作业安全风险,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动土作业安全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动土作业
凡是影响到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安全的地上作业和土石方工程施工,都属于动土作业的范畴。如: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入土深度视各单位地下设施深度而定,一般为米,以可能危及地下设施的原则确定这一界限);绿化植物、设置大型标语牌、宣传画廊及排放大量污水等影响地下设施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界区,物料堆放的荷重在5t/m2 以上者,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输总量在3t以上,都视为动土作业。 4 职责
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具体内容执行焦化厂《施工(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管理内容与方法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如动土作业影响到道路
交通应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设计部门总图在动土作业前应按图纸和实际情况到动土作业现场组织放线,必要时可作试坑,以确认地下隐蔽物的坐标位置。
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动土作业所在辖区部门(车间)应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现场交底,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所在辖区部门(车间)及工程主管部门联系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方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堆放材料或挖出的土方距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在靠近建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机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在焦化厂范围内危险场所动土时,施工单位应与动土所在部门(车间)联系,要求所在部门(车间)设专人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JCJ 46有关要求及公司电气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无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安排动土作业。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经工程主管部门签字后,随竣工资料反馈至设计部门总图备案。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作业证》的管理
《作业证》由厂安环科负责管理。
动土作业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前应填写《作业证》,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作业。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
工程主管部门在动土作业前,应组织设计部门总图、电气、施工单位及动土区域所属单位到动土作业现场详细勘察,了解情况,进行详细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各有关部门在《作业证》上签字。动土危害辨识及安全措施通常由施工单位填写并落实,其它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核,必要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并填写在《动土安全措施检查表》中。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设计部门总图、电气、动土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动土区域工艺管线、电缆等地下隐蔽物的核实确认,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本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上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
无证动土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地下隐蔽物确认不准、没提出安全措施或提出不全不合理的由有关签字单位负责。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作业证》一式两份,动土作业单位、生产部门(车间)各一份,生产部门(车间)负责存档。
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断路作业计划与管理,降低断路作业安全风险,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断路作业安全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部门(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部门(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工程管理单位。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部门(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职责
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具体内容执行焦化厂《施工(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管理内容与方法
总则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断路申请单位及断路作业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作业证》经各部门(车间)、安环科、厂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安环科在审批《作业证》
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作业证》由安环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刷,一式两份。 《断路作业证》、《断路作业通知单》由安环处印刷,断路申请单位到安环处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断路申请单位办好《作业证》后,自己留存一份,送所在厂安环科备案一份。 安全要求 作业组织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审批后的《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交通警示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设施。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在易燃、易爆区域,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米,不低于米。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应急救援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设备检修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作业人员与设备的安全风险,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设备检修作业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设备大、中、小修、日常维修与抢修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职责
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具体内容执行焦化厂《施工(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管理内容与方法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由机电处、工程主管部门等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设备检修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由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审批。施工方案中应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检修前,设备使用部门(车间)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出现的事故预测分析及相应预防措施。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检修现场应根据GB2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技术人员、检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的交底。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设备检修前,施工单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未经使用单位生产方面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必须根据检修项目性质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或《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任务书》。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焦化厂《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土作业管理制度》、《断路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设备使用部门(车间)负责设备管道的隔绝、清洗、置换等工艺安全处理,确定分析取样位置,分析合格后交出。
在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设备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停电作业票》,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经两次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等应设置围栏、盖板等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必要时制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装标识,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应将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阴暗或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在容易碰头和踏空的孔洞处设置警示牌或照明。
检修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大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检修项目所在部门(车间)、安环科、厂设备主管领导及公司生产处、机电处、安环处对上述作业前安全要求进行监管,确保作业安全。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证。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防护措施。同一施工单位存在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存在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由厂调度室、机电处、生产处、安环处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检修作业中要做到检修区域有效隔离,若无法隔离时应有安全隔离标志;设备所拆除的零件要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定置摆放,稳固可靠;精密零件要分类存放、清点数量,保持检修现场整洁有序。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部门(车间)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在检修区域,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栏杆、平台、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使用单位主管设备领导负责组织填写此表,检修时由施工单位保管,检修完毕由施工单位交回使用单位。
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好两个以上生产部门(车间)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的所有交叉作业。 3作业管理要求与安全职责
所有交叉作业都必须遵守本厂安全管理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交叉作业管理规定、明确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需到另一个部门施工或作业的,必须有作业联系单,经双方部门的主管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施工,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对于进入危险区域(进入受限空间、维修电器设施、运转设备等作业)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业或施工,安排专人监护。
交叉作业前,所在部门有义务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本部门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作业人员有权利向所在部门了解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
作业时,所在部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
由于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经安全调查组调查后,由责任人员的部门承担事故责任。
安环科负责督促本制度的实施。 4工作程序
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的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都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施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设备维修、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因作业空间受,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物料(转移)存放,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
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等。
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各生产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干扰方应向被干扰方提供作业计划,被干扰方据此提前安排作业,以减少干扰所带来的损失;如双方无法协调一致,或被干扰方必须停工时,则应报请调度室帮助协商解决。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因生产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设备维修、设备(结构)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施工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双方在交叉作业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对方本班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作业区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准堵塞作业通道,确保畅通,工具、配件堆放应安全可靠(必须有防滚落措施)。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同一区域内的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作业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作业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切实加强作业现场消防、保卫、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作业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施工和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维修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场管理、机械和电器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等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范围内所有施工(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施工(检修)组织
由厂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厂部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公司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管理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者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拆除作业管理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安环处、机电处、生产处等技术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后方可施工。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拟拆除的建筑物内水、电汽设施与系统断开;对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完成。
拆除工程队危险部位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到的方式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方法,并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完工后现场恢复
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防火防爆区域拆除检修电源时,接线孔必须密封,机电部门及检修项目辖区人员派人检点。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生产岗位交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外来施工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及时发现、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管理职责、任务与要求、形式与内容、隐患治理、报告和记录。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术语与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认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4管理内容与方法
任务与要求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具体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及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要坚持领导检查与部门(车间)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
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必须建立由厂领导和安环科以及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形式和内容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等形式。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分为: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每天要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艺运行、设备、坚守工作岗位、劳保用品、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安全附件、备机、消防器材设施、气体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危化品、自救等。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下令整改,对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指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班组(工段)长必须对本班的作业场所的安全、设备、环境等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交记录。
岗位操作工在作业时,要随时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班组(工段)长,并协同处理。
实行安全交,每班要把本班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严格遵守交制度。 定期检查
每月由主管安全副厂长组织,安环科、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厂各生产单位进行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条件、安全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作业;有无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对查处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处理,对违章违纪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处理。
各生产单位每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和班组(工段)长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自检,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由安全生产领导组协调处理,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录登记,报厂安环科。
专业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共分为消防安全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等。
专业性安全检查项目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检测仪器等。
消防安全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主要检查消防设施、明火管理、消防管理制度、消火栓、消防知识、消防用水、消防用电、消防通道、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放置、消防器材保养等。
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主要检查防尘防毒、生活用水、防护设施、通风采暖、防噪声、防护器材、抽堵盲板防毒、剧毒物品、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等。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机电副厂长组织,主要检查锅炉技术资料、锅炉维护保养、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锅炉安全阀、锅炉压力表、锅炉水位表、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
电气安全检查由机电副厂长组织,主要检查防小动物、通风设施、事故照明、隔离电器、变压器、应急措施、保护装置、测量仪表、封堵、持证上岗、电气作业安全用具、电气作业要求、避雷装置、防爆电气设备、临时用电作业、电气线路、专门的接地线、电缆、携带式电气设备等。
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由安环科不定期进行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储罐区防火专项安全检查:防火间距、位置、泵、栏杆、照明、安全阀、呼吸阀、计量设施、定期检查进出物料管线、无杂物、通风、防爆电器、避雷防静电、防爆、排水系统、消防、防毒、岗位人员紧急切断装置、检测装置、腐蚀等;
②现场作业专项安全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防护措施、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电气作业、压力容器等;
③重点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测报警装置、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切料装置、责任人、安全警示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防爆设施等;
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专项安全检查:安全设施、设备、通信报警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装卸、危险化学品运输、铺设标识、管道周围施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作业人员素质等。
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季节变化对装置的影响进行的专项检查,是保证装置安全、稳定、
长久、满负荷、优质运行的重要手段。
季节性安全检查分春节安全检查、夏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和冬季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内容:
①春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雷、防解冻、防冒漏、防静电、防风、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及器材、厂区施工动火及明火管理、可燃物料排放、管线及室外设备防解冻、跑漏物料的检查、各种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基础等;
②夏季安全检查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主要包括排水系统、通风设施、降温设备、遮阴设备等;
③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寒保温、防毒为重点。主要包括消防器材、有毒物质排放是否符合规定等;
④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为重点。主要包括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器材、废水排放、设备保温、路面或通道结冰等。
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安环科、各单位负责人参加。
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项目:设备检修、备机、防火防爆、治安保卫、应急预案、人员值班、物料储备、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等。
隐患治理
在各类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
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对事故隐患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并落实整改措施。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一般隐患,应由检查部门下发《隐患治理整改通知单》,做到“四定”、“三不推”(即定临时防护措施、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班组(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车间)、部门(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立即组织限期整改。
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完成期限、整改责任、应急预案)。
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应及时书面向公司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
关人员的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眼护具、防尘口罩、绝缘鞋、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频率,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两类:
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手套、口罩、洗衣粉、毛巾、肥皂、墨镜等。
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雨靴、雨衣、鞋、安全帽及其它需要计提配置的劳动保护用品。 4职责
安环科负责全厂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手续的报批、领用和发放。 各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及定期报验。 5管理内容与方法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必须满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需要。 耐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新入厂员工持办公室入职介绍信到财务处办理耐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手续。
员工需更换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将需更换员工的《工具、劳动用品领用登记卡》报安环科,由安环科统一报财务处审批并领取。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调度室与安环科共同认定后,报公司安环处审批配置。
员工因辞职离厂,所领用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按所剩时间及劳保价格计算的价值,由个人承担。
常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按单位集体发放。
安环科每月1日前将各单位当月实际在册的岗位人数报财务处,每月15日前到供应处开单领取常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员工在岗位调整时,因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环科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因岗位操作需要需变更常用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的,由各使用单位报安环科,经公司安环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对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保证物品的完好,做到能随时使用。 各单位要在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中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技术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附则
外来服务、维修人员需用劳动保护用品,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程序到财务处办理《劳保、工具领用审批表》,从供应处领用,费用自理。
安环科要深入基层调查劳保使用情况,征求意见,提出各工种(岗位)劳保配置标准、使用年限的建议,报公司安环处审批后调整配置、发放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
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对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的治理及职业病的预防、治疗。 健康:消除疾病并实现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职责
安环科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定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对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进行归档。
厂调度室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安环科根据厂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预防措施
①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③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④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①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②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③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④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⑤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⑥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⑧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⑨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
①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③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环科和厂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④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⑤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⑥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安环科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
依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焦化厂的防火安全实行逐级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领导责任,应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焦化厂消防工作在厂消防领导组领导下进行。安环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消防工作的实施落实,各单位都应该接受公司安环处的消防监督指导。
厂消防领导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各项消防法规和制度,经常研究、部署、检查全厂防火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工作及各级责任制。 负责调整防火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对责任区火灾事故的处理,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在厂消防领导组和消防队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及管理,消防信息传递等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员在厂消防领导组和安环科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防火的日常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焦化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具体由安环科负责实施。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单位应确保器材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消防重点部门应当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计划,接受监督和指导。从事易燃易爆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持证后方能上岗。做到“四懂四会”、“三不放过”
“四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懂预防措施 懂扑救方法 懂疏散逃生方法
“四会”:会报警
会扑救初期火灾 会使用灭火器材 会疏散逃生。
“三不放过”: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火灾预防
进入厂区内禁止吸烟。
厂内各进出口的门窗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上锁,并应保持敞开。
厂内各进出口通道不得随意堆积物品,应保持畅通。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以及火灾危险点应设置禁烟禁火警示标志,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仓库应有专人看守,并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仓库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应依规定在作业现场、仓库、设备区、办公室、配电室场所设置足量、合适、有效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设于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
用电设备线路,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和挂牌制度,严禁非电工人员随便拉接线路,增设安装用电设备。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责任区用电设备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
配电用电设备周围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主电室、电磁站、配电房等用(配)电设施运转应有专人看管,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电气维修人员或有关领导,以便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条件,做到定人安装管理,限期拆除。
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大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
使用电气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专业人员,确认安全有保障时,方可继续使用。
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间隔不少于5米,不能在同一库房同时存放氧气、乙炔瓶,油漆、彩条布、稻草、扫帚等易燃物品应与其他物品隔开放置,并做好日常防火检查。
使用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焦化厂动火管理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和作业方案,按级申报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气割、电焊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坚持做到“三不烧、一回检”。“三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安全不确认不烧、无专人监护不烧;“一回检”即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完现场火种,并对现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防火检查
厂消防领导组和安环科应经常做下列防火检查: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恰当。 消防器材放置位置是否合理。
消防栓、灭火器前有无堵塞,不便拿取的情形。 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情形。
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装满。
灭火器是否过了有效期或压力已降至低压区。 仓库易燃物有无隔离堆放。 仓库内电源开关有无设于室外。 仓库内电源线下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品。 有无临时架设电线的情况。 仓库照明设备是否适当。
电焊、气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有无保持5米距离。 电焊、气割时,周围有无易燃易爆品。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禁烟区使用明火或吸烟现象。 火灾抢救
首先发现起火之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扑灭火源。 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就近拿灭火器材,实施救火。 发现火情,应立即将着火物周围的易燃、易爆品转移。
现场主管应立即组织救火,并安排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寻求支援。 必要时现场主管应立即拨打119,求救当地消防部门。
油类物品或电线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砂土、灭火毯等物扑灭,不可用水灌救。 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以迅速灭火。
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现金、账册、凭证、文件等贵重物品。 火烟抢救,应用湿毛巾遮掩口鼻。
若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水管等物从窗口逃生。
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厂、车间现场带班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所产生的记录。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车间现场带班的管理。 3工作内容
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单位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环科及安全生产领导组研究处理。
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调度室及生产处。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对单位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现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厂安环科报告。 4相关要求
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厂长请假,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负责调度、安排其他人员替班。
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调度室汇总通报。
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反人员进行帮教。
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5考核规定
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调度室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调度负责人50元。 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的实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职责
厂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安环科负责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和落实。 4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依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风险评价的结果。
实际工艺流程的操作过程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要求
建立本厂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描述应具体、简明、界定清晰,易于考核。 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有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逐级说明与交流。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实现目标所需资源。 组织建立、健全本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定期召开参加安全专题会议并在会议中讨论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 保证本厂的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视。
组织制定本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并现场检查演练情况。 组织参与年度标准化系统评审。 参与风险评价。
参与安全培训。 认可安全表现。
参与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并及时如实报告。 参与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讨论、分析。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及考核
安环科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传达到各部门(车间)。
安环科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列入培训内容,定期对员工和各级管理层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安环科每周对各车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予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评审、修订和更新
年底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时,厂长应组织人员对全厂安全年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安环科根据评审结果对全厂安全年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更新,并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更新记录》。
各车间(单位)应对本车间(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下属各部门(车间)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3职责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对本厂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机电处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安全处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
督促国家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4管理内容和方法
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以下。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手续。
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本体外观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
无严重腐蚀现象。
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工业管道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OO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工业气瓶 气瓶状况
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储存要求
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以上。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安全使用 防倾倒措施可靠;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起重机械(电梯、电动葫芦)安全要求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厂内机动车辆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且定期检验。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工业气瓶有供气单位定期检测外)均应按规定建立台帐,法定资质单位定期检测。保存检测报告。
设备应进行定期自检记录。 设备改造或大修理应存入设备档案。 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应有记录。
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本厂安全生产的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职责
变更申请人负责填写《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
生产处负责工艺技术的变更审核。 机电处负责设备、设施的变更审核。 机电处负责计算机及软件变更的审核。 办公室负责管理变更的审核。 机电处负责仪表仪器的变更审核。 安环处负责安全设施的变更审核。 变更的审核部门负责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 办公室负责人员的变更审核。 厂长负责变更的初审。 4管理内容和方法
变更分类
工艺技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原料介质变更;
②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③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④操作规程的变更; ⑤工艺参数的变更;
⑥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设备设施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①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②安全设施的变更;
③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④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⑤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⑥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管理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 ②人员的变更;
③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④管理职责的变更;
⑤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变更申请人填写《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及其技术依据,并对变更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申请变更部门将《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报至变更审核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变更的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变更部门将《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报至总经理进行变更审批。 变更审批后,变更申请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的实施。
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变更审核部门对变更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认真执行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3职责
厂安环科负责对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安装及更新。 4管理内容和方法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以下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深坑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露天堆场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厂区内的暗洞、陷坑、污水池等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设置的安全标志类型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的要求。 设置要求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
的内容。环境标志信息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须的信息表达清楚。
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视线的障碍物。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o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o。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设置方法
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倍的间隙。
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正方形和其他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
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倍。
检查与更换
按照《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安环科对安全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
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并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表》。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建立台帐,安环科要负责填写好《安全警示标志适用登记表》。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和规范焦化厂机动车辆管理,做到有保养、有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所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
使用管理
焦化厂所有机动车辆(三轮车、装载车、叉车)归调度室统一调配,各部门(车间)负责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车辆受调度室或厂部领导临时调配协助其他部门(车间)作业时,车辆原则上由本车驾驶员驾驶。驾驶员要做好作业时间记录并由协助单位签字确认。
车辆外出协助镁业公司其他部门或焦化厂以外单位作业,必须经厂部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统一调配。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安全管理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照驾驶、未经厂部许可非公驾车外出造成的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
生产用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对驾驶员及所载人员各处罚100元。
机动车辆(非生产用)不得进入厂区,并按规定在厂区外划定区域停放整齐,禁止乱放、影响交通及事故救援。
严禁酒后驾驶,违者处罚200元并予以辞退。 维修保养管理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保养润滑,勤检查车辆机油、水温、防冻液、油温、螺丝松动等,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车辆使用部门(车间)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并做好保养和维修记录。工作流程为:
车辆使用部门(车间)报调度室需维修或保养的车辆,由调度室指定专人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或维修后的车辆必须经使用部门(车间)和车辆管理人员的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焦化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保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职责
调度室负责焦化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的报送、存储及装卸车的安全管理。 安环科负责焦化厂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储存过程安全管理。 4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对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结合焦化厂实际情况,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方面,主要有:煤气(23030);粗苯(32051);焦油(32192);硫磺(41501);硫酸(81007);洗油(32199) 5管理内容和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鉴别与分类。 将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生产场所的危害向作业人员公开。 为用户提供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在化学品的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 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
所登记的化学品应具有质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应具有工艺技术规程,其生产岗位有岗位操作规程。
进入市场流通的危险化学品应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操作职工应经过严格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具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I5603)的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设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场所的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苯类贮槽在夏季应使用水喷淋进行冷却或采取保温,防止苯挥发时,温度过高而引发意外事故。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输送管道等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同时其导除静电的跨接连线必须牢固可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
贮存方式有三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采取避光措施。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特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贮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农用车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危险化学品入库要检验,贮存期间应定期养护,控制贮存场所温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检查、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
应轻装轻卸,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护。
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须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场所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戴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夏季气温超过34度,上午10时至下午6时禁止装笨作业。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掌握灭火基本知识,懂得正确使用灭火器材,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废弃物处理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泄露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严禁将渗漏至地面的苯类物质冲入水沟。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焦化厂气瓶使用及储存,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为避免磨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气瓶定期进行检查,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焦化厂防雷、防静电管理,确保焦化厂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防雷、防静电设备维护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全焦化厂。 3职责
机电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监督、管理、考核及检修协调工作。 各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修复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
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防雷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安装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规定。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相应防雷设施。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装置。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的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装置。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被侵入的防护措施。 防静电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规则》(GB12518)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必须安排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非导电设备、管道、储罐等应安装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区域,所有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安装接地。
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空气增湿、采用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湿度大于50%。
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安装人体导出静电装置。 检测
一般性检测方法:目测。使用单位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及可靠性。隐蔽接地体部分由专业电工专业测试。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节前(4月20日前)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区域每年9月份复检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季度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每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措施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对雷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立即处理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通知专业电工进行检测。
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防雷监测数据库,监测报告定期报安环科备案。 电气专业人员周期性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点,各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及复测。
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焦化厂电气安全管理,规范焦化厂电气使用、运行、检修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电气安全管理职责、电气运行、电气检修等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电气安全管理 3职责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电气设备的使用、运行、检修、维护及电气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和方法
各部门(车间)、岗位、厂房的电气设备和照明必须符合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各高层建筑物、厂房及配电室等必须有避雷装置。
禁止乱拉临时电线和接临时灯。因特殊情况必须接临时灯时,应经分管领导同意。装
接临时线,应采用三芯、四芯的橡胶或塑料软线,线路布置应整齐。
在禁火区域接临时线或临时灯时,应按如下规定接线、灯:
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禁火区不准拉设临时架空线。
装接临时线和临时灯场地周围,一切可燃物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清理并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装接临时线,采用三芯、四芯的橡套移动式的电缆,不得用其他线代替。
临时电线应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临时线不宜过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米。 临时电线使用时间应有,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一般都应拆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需办手续。
凡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的用电,不得任意接临时电线,如需要,须报厂部批准后,方能接线。
施工现场或潮湿场地的移动电器,必须用三芯软线和三孔插头、插座。装接时必须仔细,不准接错。使用电钻时,还必须戴橡皮手套,并站在绝缘橡皮垫上工作。
所铺设的低压或高压线高度低于规定,无防护装置的,禁止用裸露线。 一切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结构及电线穿线管等,必须有妥善接地。
变、配电所房屋建筑,应四防一通(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且不能作为工作休息室,不得任意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使用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特,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电压不得超过12伏特。
在夜间或黑暗的地方工作时,应有足够照明,所有防爆照明应保持完好,才能使用。 电气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物。禁止用湿布或导电物体清扫电气设备及线路,严禁在电线上晾晒物品,严禁用灯泡烘烤衣物。
电气设备线路的修理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上述工作。更换保险丝,必须按负荷规定,不得任意改变,严禁用铜、铝丝代替。
禁止带电进行检修作业,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作好详细记录,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通知电气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到场监护,方可开始作业。
电气检修工人,要穿戴好劳保用品,必须穿绝缘胶鞋,必要时要戴绝缘手套,同时要严格遵守公司《挂牌制度及操作票制度》。
在使用电气动力设备时,必须事先检查开关、电机及机械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确认良好后方可启动。
在开始工作和停止工作时,必须将开关送、拉到位,刀型开关外罩要齐全。在合闸时,勿使脸部对着保险丝,以免短路伤人。沾有易燃液体和水的手不得开启刀型开关和铁壳开关。
电气设备进行修理时,应切断电源,经验证确认无电时,再断开的开关和刀闸手柄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后,方可进行修理,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挂牌制度及操作票制度》。
电气设备及线路着火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机灭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扑救,以防导电伤人),同时迅速通知调度室、安环科。情况紧急可直接上报主管领导。
电气装置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必须保留电线,应将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
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电气开关、照明灯和电机时,这些电器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的。 电工必须熟知和掌握触电急救方法,做到正确救护,把伤亡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焦化厂仓库、罐区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职责、储存基本要求、仓库安全管理、储罐区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职责
调度室负责产品仓库的管理
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标准袋装、散装、液体产品的保管 4管理内容和方法
基本要求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常用危险品的分类及标志》、《化工企业静电设计技术规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加强仓库、罐区管理,做好各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爆、防漏电工作。
仓库、罐区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配备消防通讯和报警
装置。
在仓库、堆垛区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往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夜间要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仓库罐区场所应指定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责任到人。 仓库安全管理
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实、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建立《库房物资明细台账》和《物资出(入)库料单》,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填写《化学危险品登记台账》,并根据需要填写《危险物品领(退)单》。
保管员做到四检查: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下班检查门是否已锁、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保管员和门卫人员应遵守仓库工作纪律,严格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脱岗。 生产现场物资管理人员和库房人员分别负责现场和库房的物资安全,物资存放地需保持整洁,存放物资应按要求在指定区域堆放整齐,并及时做好标示,不得随意堆放。生产物资安全管理必须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一工作岗位,层层负责。凡责任不清的岗位,由该岗位上一级负完全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无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开关、电扇及一切可能出现电火花的电气和通讯设备。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库房物资要建立明细台账,日清日结。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地距、墙距、垛距、顶距。
①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物品同存一库; ②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③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④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⑤危险物品和普通品同存一库时保持一定距离;
⑥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存放; ⑦存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运输,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
搬运不便造成事故。
剧毒、炸药、放射性物品单独存放,并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的管理方法。使用单位必须凭票具两人领取。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类、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负责人上报,厂部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保管员对防护用品和器具应会使用、会保养。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要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储存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更、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同时报主管领导。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入。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然后关闭门窗,方可离开。
储罐区规定
各种承压储罐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机、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闪点低于28摄氏度、沸点低于85摄氏度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气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气开关设在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离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用土堵死出口。
安全设施、事故柜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事故柜管理、报告和记
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如边、池、坑、洞的防护围栏,温度、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危险气体自动监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 4职责
安环科负责全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负责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日常管理。 5管理内容和方法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生产区域中的消防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由安环科监督,所在单位进行维护、检修、管理。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账》。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安环科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安全设施设备的专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的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机电处登记后方可拆除。
安全设施设备分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事故柜管理
事故柜应放在取用方便的指定地点,不得任意移动装置。 事故柜由厂安环科负责检查和铅封,每月检查一次,作好记录。
事故柜规定好存放防护用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柜内保持整洁,防护用品摆放整齐。 安环科应建立事故柜管理制度,建立《事故柜管理台账》。
事故柜内的滤毒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打开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凡动用事故柜内的滤毒罐、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后,应及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接到通知后,及时检查应急器材,并铅封事故柜。
事故柜内配置的应急器材应符合生产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事故柜内的应急器材应保持常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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