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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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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

本制度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实施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公司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资格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2、在安装新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明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公司内部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报告,同时安装单位将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经确认后,由公司内部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3、安装结束后,公司内部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4、检验合格后,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向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日常巡检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且层层落实责任。

6、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程序进行。

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机电管理部门及相关车间。机电管理部门应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公司的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应当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9、机电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会同各使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进行必要的演练。

10、机电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由机电管理部门建档保存。

(2)机电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就地仪表记录;

(4)仪表车间应对特种设备附属仪器仪表、测量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记录;

(5)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11、机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一、二、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生产调度中心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部门办理注销。

1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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