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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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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明史研究之新視野」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

《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补正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历史研究所

何孝荣

提要:清修纪传体《明史》历时近百年,在正史中以体例严谨、材料丰富、内容抵牾较少,而被封建史家誉为“上品”。近、今世史家也多称,“二十四史”中除“前四史”外,《明史》“最为精善”。不过,由于《明史》纂修者的“曲笔”和成于众手,“疏漏舛误,仍所不免”,多年来学者们的多篇(部)补正之作即可为证。

《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僧、道录司》中的疏漏、舛误亦较严重,惜迄今未有学者补正,而其疏误史料又往往为今日治明代宗教史者所采信,以讹传讹。这部分文字计五百三十字,中华书局1974年出版的校点本厘为四段,第一段叙述明代最高僧司衙门——僧录司的设官,第二段叙述最高道司衙门——道录司及神乐观、道教诸名山的设官,第三段叙述僧、道录司及神乐观的职掌,第四段则按照时间顺序叙述僧、道衙门的设立经过及关于僧、道的法令制度等。其中,前三段(均在第1817页)虽有文简事略之弊,但总体上没有疏误;而第四段(在第1818页)篇幅占到全文的一半以上,每句话都有疏漏或者舛误,需要加以补正。

关键词:明史、僧录司、道录司、寺观、度牒 作者简介:何孝荣(1966—),男,江苏省涟水县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清修纪传体《明史》历时近百年,编纂者皆当时“博学能文,论古有识”之知名学者,成稿后复经满腹经纶的总裁官等多次修订,“或增或删,或离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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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益详而文益简”,“在正史中以体例严谨、材料丰富、内容抵牾较少,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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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史家誉为上品”。近、今世史家也多称,二十四史中除“前四史”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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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最为精善”。不过,由于《明史》纂修者的“曲笔”和成于众手,“疏漏舛误,仍所不免”4,多年来学者们的多篇(部)补正之作即可为证。《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僧、道录司》中的疏漏、舛误亦较严重,惜迄今未有学者补正,而其疏误史料又往往为今日治明代宗教史者所采信,以讹传讹。因此,对《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加以补正,实有必要。

《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计五百三十字,中华书局1974年出版的校点本厘为四段,第一段叙述明代最高僧司衙门——僧录司的设官,第二段叙述最高道司衙门——道录司及神乐观、道教诸名山的设官,第三段叙述僧、道录司及神乐观的职掌,第四段则按照时间顺序叙述僧、道衙门的设立经过及关于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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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一《明史》,中国书店1987年版。尹达:《中国史学发展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07页。3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书店1985年版,第87页;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72页。4

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一册附《出版说明》,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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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法令制度等。其中,前三段(均在第1817页)虽有文简事略之弊,但总体上没有疏误;而第四段(在第1818页)篇幅占到全文的一半以上,每句话都有疏漏或者舛误。兹顺次罗列、补正于下1:

1、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按,“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有疏漏,“四年革”有误。 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元年(1368)正月,“立善世院,以僧慧昙领释教事。立玄教院,以道士经善悦为真人,领道教事”2。可见,善世院、玄教院是明初的最高僧、道衙门,皆设于洪武元年正月。善世院“秩视从二品”,太祖授僧觉原慧昙为“演梵善世利国崇教大禅师”,住持南京天界寺,“统诸山释教事”3。善世院有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属官,职责是甄选名刹住持,“其非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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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者斥之”。另外,一些名僧来京,善世院还受命接待照应。时人宋濂记载:“皇明御极,四海更化,设无遮大会于钟山。名浮屠咸应诏集阙下,入见于武楼,独免(僧别峰大同)公拜跽之礼,命善世院护视之”5。玄教院以道士经善悦为“真人”,职掌应当相当,惟具体情况史载不详。《明史》中,前文并未介绍过善世、玄教二院,此处又失载二院的职掌、官品(远高于洪武后期的僧、道录司)乃至其长官,其对明初设立的最高僧、道衙门的记述显然疏漏。

善世、玄教二院的革废,《明太祖实录》有两次记载。其中,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是月,革僧、道善世、玄教二院”;卷一百四十: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革善世、玄教二院”。可见,在《明太祖实录》中,二院革废出现了“洪武四年十二月”、“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两个时间。后世各择一说,如《明史》、《国榷》等取前者。《明史》之文已见上引。《国榷》:“洪武四年十二月,裁僧道善世、玄教二院”6。《罪惟录》等则持后者:“善世院、玄教院,洪武元年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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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掌二敎事。十四年,革”。而万历时官修《大明会典》等则省略时间而不载:“国初置善世院,洪武十五年改僧录司”,“国初置玄教院,洪武十五年改道录司”8

。四年十二月、十四年十二月甲戌二者孰是孰非?我们认为,后者为是。其佐证除了上引《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相关记载以外,再有如:

(1)洪武七年十一月,太祖授来朝的印度密僧板的达撒哈咱失里为“善世禅师”,和林国师朵儿只怯列失思巴藏卜为“都纲、副禅师”,令“统制天下诸山,绳顽御恶”9。“善世禅师”、“副禅师”即应是善世院首僧、次官。可见,至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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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一月,善世院应仍存在。十四年五月,撒哈咱失里示寂于南京1。同年十二月,善世院废革。

(2)《明太祖实录》在记述洪武二十一年重建南京天界寺时称:“洪武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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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为行文方便,我们以每一个年代下所述内容共为一句话。这样,该段共可分为“洪武元年”、“四年”、

“五年”、“十一年”、“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其后”各年代所导引的八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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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洪武元年正月庚子,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下引《明实录》同此版本。3

(明)释明河:《补续高僧传》卷十四《觉原昙禅师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4

(明)宋濂:《录》卷八《送觉初禅师还江心序》,明天启刻本。5

(明)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五十八《佛心慈济妙辩大师别峰同公塔铭》,《四部丛刊初编》本。6

(清)谈迁:《国榷》,洪武四年十二月,《续修四库全书》本。7

(清)查继佐:《罪惟录》志卷二十七《职官志·初制杂流》,《四部丛刊三编》本。8

(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续修四库全书》本。9

《明太祖实录》卷九十四,洪武七年十一月甲子;(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1《授善世禅师诏》,明文书局1980年版。 10

(明)释来复:《西天善世禅师班的达公塔铭有序》,见《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五十一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金陵梵刹志》卷37释智光《西天班的答禅师志略》。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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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即本寺开设善世院,以僧慧昙领教事,改赐额曰大天界寺”,“十四年,革善世院”1。

因此,我们认为,善世、玄教二院革废于洪武十四年十二月,而《明史》所谓“四年革”实为误说。

其实,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学者已经发现了《明太祖实录》中关于善世、玄教二院革废时间的矛盾记载,并通过上引史料,考定洪武四年十二月为十四年十二月之误2。中国学者注意及此,多能采用洪武十四年十二月革废善世、玄教二院说3。而学者很少深入研究相关史料,又不了解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迄今仍基本采信《明史》之误说。

综合上文,这两句话应改为:“洪武元年立善世院,秩视从二品,以僧慧昙领释教事。立玄教院,以道士经善悦为真人,领道教事。十四年,革善世、玄教二院”。

2、五年给僧道度牒。按,这句话有疏漏。

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太祖下令对现有僧、道给发明朝度牒。礼部提出,“前代度牒之给,皆计名鬻钱,以资国用,号免丁钱”。太祖“诏罢之”,“著为令”4。也就是说,前代多鬻卖僧、道度牒,而明太祖下令免费给发度牒,且“著为令”,即作为“祖制”规定下来。其后,直到景泰二年(1451),明朝对度牒一直免费给发。弘治年间官修《明会典》称:“洪武五年,给僧、道度牒”5,漏载“罢免丁钱”。但到了明末,官修的《大明会典》、《礼部志稿》均加以补正:“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6。因此,罢“免丁钱”是明朝初期、中期度牒给发制度的重要内容,而《明史》漏载,实属不当。

景泰二年七月,刑部侍郎罗绮奉命于四川督运粮储二十万,“往贵州饷军”,见四川之民“劳瘁已极”,奏准先挽运十万,其他别为筹措,包括:“僧、道赴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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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米五石者,给予度牒”等,开鬻僧、道度牒之门。嘉靖十八年(1539),礼部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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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外于各布政司,直隶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至此,鬻牒成为给度正途9。而《明史》未反映出明代中期以后度牒收费的变化趋势,也是比较严重的疏漏。

总之,这句话应改为“五年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其后补注:“景泰二年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洪武二十一年二月。参阅[日本]清水泰次:《明代佛道统制考》,载日本《东洋史会纪要》第二册,1937年,第1—19页;[日本]龙池清:《明代の僧官》,载日本《支那佛教史学》第四卷第3号,1940年,第35—46页。3

参阅朱鸿:《明太祖与僧道》,载《师大历史学报》1990年第18期;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及其因由之探讨》,载《东方宗教研究》1994年新4期;陈玉女:《明太祖征召儒僧与统制僧人的历史意义》,载《中国佛学》1999年第二卷1期。4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七,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5

(明)徐溥等:《明会典》卷九十五《僧道·事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按,《大明会典》在明朝时几次纂修,其中《四库全书》收录者为弘治年间纂修本,改名为《明会典》。万历年间纂修本《大明会典》,由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影印,复收入《续四库全书》。本文所言《明会典》即指弘治年间纂修本,《大明会典》则谓万历年间纂修本,二者结构、选材颇多不同。6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给度》;(明)林汝楫:《礼部志稿》卷三十四《僧道》、卷八十九《僧道备考·罢度牒钱》,《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零六,景泰二年七月辛亥。8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给度》。9

参阅拙文:《论明代的度僧》,载《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拙文:《论明代中后期的鬻牒度僧》,载《南开学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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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鬻度牒,至嘉靖十八年度牒皆收费给发”。

3、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按,神乐观的兴建年代有误。 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十二年(1379)二月,“建神乐观。上以道家者流务为清净,祭祀皆用以执事,宜有以居之,乃命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1。可见,神乐观始建于洪武十二年二月。至十二月,“神乐观成,命道士周玄初领观事,以乐舞生居之。上亲制文立碑,志其事。其乐舞生每岁所给米麦衣布及时节赉予之数,俱刻于碑阴”2。《金陵玄观志》收录明太祖所作《敕谕神乐观》碑文,称“朕设神乐观,备乐以享上下神祗”,碑末即署“洪武十二年岁次己未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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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建”。《大明会典》也称:“洪武十二年置神乐观”4。因此,神乐观建于洪武十二年,而非十一年。至于神乐观职掌,第三段已经提及。因此,这句话应改为:“十二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

4、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各设官如前列。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设官不给俸,隶礼部。

按,这句话疏误之处有三: (1)“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有疏漏。明代僧、道录司的设置,最早于洪武十四年(1381)六月二十四日礼部提出方案。其疏文称:“照得释、道二教,流传已久,历代以来,皆设官以领之。天下寺观僧道数多,未有总属,爰稽宗制,设置僧、道衙门,以掌其事,务在恪守戒律,以明教法。所有事宜,开列于后”5。在疏文中,礼部详细地开列了包括僧、道录司在内的全国各级僧、道衙门的设官、官品、职掌。至次年即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太祖“准礼部咨,除授各僧、道录司”6,即明太祖批准了礼部于十四年六月提出的设置僧、道录司方案,任命了僧、道官,僧、道录司正式成立。《明史》的记载,没有反映出明代僧、道录司设立的过程。

(2)“设官不给俸,隶礼部”有疏漏。虽然洪武十五年四月规定,“僧、道录司衙门全依宋制,官不支俸”7。但其行未久,僧、道录司官等很快也按制支取俸禄。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太祖“以中外文武百司职名之沿革,品秩之崇卑,勋阶之升转,俸禄之损益,历年兹久,屡有不同,无以示成宪于后世,乃命儒臣重定其品阶勋禄之制,以示天下”。其中,作为正六品的神乐观提点、僧录司左右善世、道录司左右正一“禄月米一十石”,从六品的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禄月米八石”,正八品的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司左右至灵、元符宫、崇真宫灵官“禄月米六石五斗”,从八品的神乐观知观、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玄义、崇真宫副灵官“禄月米六石”,从九品的僧纲司都纲、道纪司都纪“禄月米五石”,未入流的僧纲司副都纲、僧正司僧正、僧会司僧会、道纪司副都纪、道正司道正、道会司道会,与僧、道录、僧纲、道纪等“俱不给禄”8。作为记述明代僧、道官制度的专门文字,《明史》的“设官不给俸”没有反映出明代二百余年僧、道官给俸的事实。因此,应在其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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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二,洪武十二年二月戊申。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洪武十二年十二月癸卯。3

(明)佚名:《金陵玄观志》卷十三明太祖《敕谕神乐观》,上海鸿宝斋书局1937年版。4

《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六《神乐观》。5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6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五年。7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8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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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五年改为给俸”。

(3)“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置位错误。前述“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设官不给俸,隶礼部”,皆为洪武十五年四月明太祖批准实施的设置僧、道录司方案中的内容。而这一方案中,并不包括“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实际上,在僧、道录司衙门设立后一个月,明朝才明确地将僧寺划分为三类。史载:洪武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礼部照得佛寺之设,历代分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本月二十日,本部官钦奉圣旨,见除僧行果为左阐教,如锦为右觉义,前去能仁(寺)开设应供道场。凡京城内外大小应付寺院僧,许入能仁寺会住看经,作一切佛事。若不由此,另起名色,私作佛事者,就仰能仁寺官问罪”1。十二月,明朝“定天下僧、道服色”,规定禅、讲、教僧以及道士各衣其服2。可见,至洪武十五年五月以后,明朝才明确划分寺、僧为禅、讲、教三类。《大明会典》则在叙述僧录司“凡本司官,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不支俸。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仆从以佃户充役”之后,才有“凡僧有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录司“凡本司官,选用,并不支俸,及行移等项,俱与僧录司同”之后,才有“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曰真一”3。因此,《明史》将“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置于“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各设官如前列”,与“设官不给俸,隶礼部”之间,显然不合适,而应置于“设官不给俸,隶礼部”之后。

5、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

按,这句话疏漏、舛误之处尤多。 (1)“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有误。洪武二十四年(1391)有清理释、道二教之举,但并不包括“限僧三年一度给牒”。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太祖“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其敕曰:“佛本中国异教也,自汉明帝夜有金人入梦,其法始自西域而至。当是时,民皆崇敬。其后,有去须发出家者,有以儿童出家者。其所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以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汉张道陵,能以异术役召鬼神,御灾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历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之学佛者,曰禅,曰讲,曰瑜珈。学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其佛经番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词语。道士设斋,亦不许拜奏青词。为孝子慈孙演诵经典,报祖父母者,各遵颁降科仪,毋妄立条章,多索民财。及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4。《明会典》、《大明会典》、《礼部志稿》的记载,与《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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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实录》基本相同。

上引《明太祖实录》等的诏令,实是对当时清理佛、道二教诏令条例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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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五年。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二月乙酉。3

《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4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零九,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5

《明会典》卷九十五《僧道·事例》;《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禁例》、《僧道·清理寺观》;《礼部志稿》卷一《圣训·清异教之训》、卷三十四《僧道·僧道禁例》、《僧道·清理寺观》、卷八十九《僧道备考·僧道禁令》。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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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道教的诏令条例因不见载,难知其详。而清理佛教的诏令条例,即为《申明佛教榜册》,因《金陵梵刹志》、《释鉴稽古略续集》等保存。《申明佛教榜册》颁布于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初一,其中说:“今天下之僧,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等其教而败其行”。因此,太祖下令“清其事而成其宗”。其清理条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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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款,归纳起来主要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强令僧众“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专门针对教僧及所作瑜伽法事作出限定,包括瑜伽法事“务谨遵”洪武十六年颁行仪式及诸真言密咒,禁止俗人仿僧行瑜伽法事,违者“罪以游食”,详细规定法事价目。至七月初一,太祖令礼部“出批着落僧录司差僧人将《榜文》去,清理天下僧寺,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2。可见,《明太祖实录》的相关记载就是对《申明佛教榜册》及太祖的补充诏令的缩写,而其中均没有“限僧三年一度给牒”的条款。

实际上,“限僧三年一度给牒”是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的诏令。明朝建国后,鉴于僧、道“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洪武六年十二月,太祖下令以后对请度者加以考试,并规定了女子出家的年龄3。但是,由于出家有许多,度牒又是免费发放,加上考试频繁且宽松,所以出家者迅速增加。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礼部尚书赵瑁反映:“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道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因此赵瑁“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太祖“从之”4。而我们从《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所载当时奏对情况来看,“三年一次出给”可能是明太祖的提议,而且实际上推行“四年一次出给度牒”:“礼部为减繁事,照得本部出给僧、道度牒,自洪武十五年五月内开设僧、道衙门,至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终给过僧、道度牒二万九百五十四名,即日申请不绝,妨占有司差役。本部议得,一次出给,庶得便益”。洪武十七年闰十月二十九日,礼部尚书赵瑁等官于奉天门奏奉圣旨:“三年一次出给的是”,“自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初一日截日住罢,候至洪武二十一年为始,方许请给”。自洪武十七年至二十一年,应为四年一度僧。其后,据上书同卷记载,洪武二十一年、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三次度僧,而其他年份未见有度僧记载。

因此,将“限僧三年一度给牒”置于“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之后显然错误,而正确的表述应是将“十七年限僧三年一度给牒”置于“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之前。而且,为使表述正确而且完整,在“十七年限僧三年一度给牒”与“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之间,还应补注:“实行四年一度。永乐十六年改令五年一度,实行六年一度。天顺二年改令十年一度”5。

今人疏于研究和考证,基本采信《明史》关于“限僧三年一度给牒”的错误记载。另外,有学者否定上引《明太祖实录》所载“清理释、道二教”内容,并藉清人钱谦益所撰《跋清教录》,认为洪武二十四年太祖颁行的是《清教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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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明佛教榜册》载于《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以及(明)释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洪武二十四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2年版。郭朋:《明清佛教》(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17页选录,拙著:《明代南京寺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全录,可参看。2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3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4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七,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癸亥。5

参阅拙文:《论明代的度僧》,载《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拙文:《明代佛教述论》,载《文史》2004年第3辑。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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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申明佛教榜册》。《清教录》“条列僧徒爰书交结胡惟庸谋反者凡六十四人”1,即所载的是与洪武十四年已被杀的左丞相胡惟庸有所谓交结谋反的僧人来复等六十四人的招辞罪状。该学者认为,《明太祖实录》经过几次重修,“将《申明佛教榜册》内容移作《清教录》内容,这样清教活动的性质便由原来的‘清胡党’变成了整顿佛教”,“从而掩盖了暴戾君主残酷僧人的一段史实”,“《明实录》的记载及史学界的传统意见值得商榷了”2。其实,只要详加比对,即可发现《申明佛教榜册》,就是《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中的针对佛教的敕令的“全文版”,二者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都是吻合的。而且,《明太祖实录》按日记述明朝的朝政大事,《金陵梵刹志·钦录集》按年月记述明朝的佛教法令,二者不可能同时作假。尤其是《金陵梵刹志》撰于万历、天启年间,作者葛寅亮不可能为迎合二百余年前的《明太祖实录》,而凭空编造出以太祖名义颁行的共计十余款条文的《申明佛教榜册》。另外,弘治官修《明会典》、万历官修《大明会典》、天启官修《礼部志稿》的相同记载,无疑也印证了《明太祖实录》的说法。因为它们的纂修,材料均来源于礼部的档案等。正如《礼部志稿》纂修者林汝楫所说:“幸从词林巨公请累朝金柜石室之副,逖捜博采,膏晷为继。又节蒙当事名公示以本曹掌故诸牍,稔得熟闻徃事”3。因此,否定洪武二十四年清理佛、道二教,以及所谓《明太祖实录》“将《申明佛教榜册》内容移作《清教录》内容”的“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4。

(2)“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有疏漏。归并僧寺、道观虽然是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的重要内容,但它实是对此前多次类似诏令的重申。

早在元末占领南京后,鉴于城中“巨细僧寺庵观数多”,“构淫佚,败常乱俗”,朱元璋即下令“将诸寺院庵观一概屏除之,僧不分禅、讲、瑜伽,尽入天界寺”5。不久,归并僧寺的行动又推及到他当时控制的南京周围,“以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徽州、广徳六府所属州县,止留一寺一观,令僧道会集同居”6

。明初,随着社会的稳定和佛教的发展,各地创复寺观日多。至洪武五年七月,太祖下令将南京天禧寺、能仁寺“常住田土”、“寺家物件”、僧人皆归并入蒋山7

寺。六年十二月,太祖又将归并行动推及于全国,“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

8

所,并其徒而处之”。《大明会典》中,也载有上引洪武六年归并寺观的诏令9。因此,在洪武二十四年之前,太祖已多次下令归并寺观。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太祖重申,“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

0

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1。但是,由于建国以来所度僧人较多,如果遵行此令,大量僧人将无处安身,同时也必然要求拆毁大批寺院,情理上说不过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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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八十六《跋〈清教录〉》,《四部丛刊初编》本;(清)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十《清教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2

白文固:《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3

《礼部志稿》卷二《清异教圣训》。4

按,《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壬申记载,该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礼部“钦依关领《清教录》一百四十五本,发于各处僧纲司,依本刊板印造,俵散所属寺院僧人”;二十七年甲戌,收录“《清教录》内禁约条例”,计二款,内容包括:造僧人《周知册》以凭核对;僧寺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等。不知其是否为钱谦益“从南京礼部库中抄得”的《清教录》的节本。5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6 (明)释宗泐:《全室外集》卷九《智海岩住太平万寿京刹疏有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五年壬子。8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9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清理寺观》。10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零九,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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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也难以执行。因此,七月,太祖又下令,僧人“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1

,即归并二十人以下寺院。在二十七年颁行的《避趋条例》中,太祖再次重申,“凡僧之处于市者,其数照归并条例,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2。因此,《明史》的“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表述,既失其源,又遗其流,有所疏漏。正确的表述,应是在“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之后,补注“太祖归并寺观始于元末,二十四年七月改为僧、道二十人以下寺观听令归并”。

(3)“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置于“(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之后亦误。前述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清理释、道二教”,并无此条款。洪武年间,没有限定全国僧、道总数。至永乐十六年(1418)十月,成祖“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3。《明会典》、《大明会典》、《礼部志稿》的记载,均与上引《明太宗实录》相同4。因此,这一法令颁布于永乐十六年十月,而非洪武二十四年。《明史》此误影响颇大,今人不少为其所误5。

明成祖限定全国僧、道总额的规定,为出家人数提供了量化指标,最为简捷易行,对后世影响很大,其后,各朝虽屡有违例度僧之举,但永乐年间所定额数始终是最高统治者度僧时的参照和顾忌,不敢违犯过多。大臣们反对滥度,也必以永乐定额为言6。

总之,这句话应改为“永乐十六年令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并调置于“(洪武)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之后。

(4)“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之误处有二。 其误一,它并非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的内容(详见前文)。 其误二,它是明朝针对开度僧、道曾经作出的年龄的两个诏令的杂糅,而非一个诏令的内容,且其并非明朝常制。

“民年非四十以上”不得出家之“民”指男子,因为对女子另有明确的年龄。明朝对男子出家作出年龄,始于洪武二十年八月。其时,太祖“诏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

7

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次年三月,针对违反年龄者,太祖下令处罚,“但有讨度牒的僧,二十已上的发去乌蛮、曲靖等处,每三十里造一座庵,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8。至二十七年正月,他又下令“不许收民儿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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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甲戌。3

《明太宗实录》卷二百零五,永乐十六年十月癸卯。4

《明会典》卷九十五《僧道·事例》;《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禁例》;《礼部志稿》卷三十四《僧道·僧道禁例》。按,《礼部志稿》卷八十九《僧道备考·僧道禁令》称:“洪武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则将“永乐十六年”误为“洪武十六年”,然其卷三十四《僧道·僧道禁例》则作“永乐十六年”。5

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一辑第112页、郭朋:《明清佛教》(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方立天:《中国佛教简史》(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朱鸿:《明太祖与僧道》(载《师大历史学报》1990年第18期)、白文固:《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等论著,均采信《明史》此一误说。6

参阅拙文:《明成祖与佛教》,载《佛学研究》2002年第11期。7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四,洪武二十年八月壬申。8

《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一年戊辰。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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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1。永乐五年正月,因直隶及浙江诸地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冒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成祖表示:“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

2

矣。命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然翻检《明太祖实录》,洪武年间没有“民年非四十以上”不得出家的规定,而只有洪武六年十二月规定女子“年四十以上者听(出家),未及者不许”的诏令3。因此,成祖所谓“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之说,不过是其出家的借口。至永乐十六年十月,成祖定制,儿童出家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4。大体上,允许男童十四岁至二十岁出家是明朝的常制,只是个别时期偶有调整。如,景泰二年(1451),礼部奏准“将各处请给(度牒)行童逐一研审,年三十以上曾有过犯者不给”5,将出家年龄上限放宽到三十岁。成化二年(1466),明宪宗“令额外给度僧、道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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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上者五万名”,似将出家年龄下限提到十五岁。弘治年间,都察院左都御史马文升提出“僧行道童年十五以上无度牒者,虽在古刹,亦令还俗”7,要求禁止十五岁以上者出家。但这一建议并未得到落实8。嘉靖三十七年(1558),户部奏准“僧、道十六岁以上私自簪剃者,各追银六两,关给度牒”9,又将出家年龄提高到十六岁。

再看“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明初,对妇女出家即严加。洪武六年十二月,因“民家多女子为尼姑、女冠”,太祖规定,“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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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者不许”1。建文年间,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将妇女出家年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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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到五十岁1。可见,“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并非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清理释、道二教”的内容,而是建文年间的诏令。但这一规定,也非明朝常制。至永乐年间,山东唐赛儿被后,成祖因恐脱逃的唐赛儿“削发为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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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处女道士中”,先令尽逮出家妇女“悉送京师”,后又命“悉宥罪还俗”1,禁止妇女出家。其后,禁止妇女出家遂成有明一代制度。宣德四年(1429)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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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命遵永乐禁令,“仍严妇女出家之禁”。成化五年(1469)十二月,“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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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戊申。按,《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禁例》称,洪武二十七年,太祖令“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大明会典》的“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与“年二十以下”许可出家自相矛盾,这一记载也与《明太祖实录》的相关记载抵牾。实际上,两载都是根据洪武二十七年正月颁行的《清教录》内相关条例改写的,其原文载《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甲戌:“今后僧寺不许收养民间儿童为僧”,“若有出家者,务要本人年二十、三十者,令本人父母将户内丁口事产,及有何缘故情愿为僧,供报入官,奏闻朝廷,允奏,方许披剃”。可见,“年二十、三十者”,在《明太祖实录》中被缩写为“年二十以上”是正确的,而《大明会典》中缩写为“年二十以下”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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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卷六十三,永乐五年正月辛未。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明太宗实录》卷二百零五,永乐十六年十月癸卯。5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景泰二年正月甲子。6

《明宪宗实录》卷二十八,成化二年闰三月癸巳。7

《明孝宗实录》卷十,弘治元年闰正月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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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实录》卷十四:弘治元年五月丁亥,工科给事中夏昂以灾异言十二事,其中有“近从都御史马

文升奏”,“年十五以上无度牒行童、道童还俗”,“今既数月,未见施行”。夏昂“疏上”,孝宗“命所司详议以闻”。其后,仍未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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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实录》卷四百五十七,嘉靖三十七年三月癸酉。《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二百三十四《释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三、卷二百二十五、卷二百三十三,永乐十八年三月戊戌、五月丁丑、十九年正月戊寅。13

《明宣宗实录》卷五十五,宣德四年六月丁亥。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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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妇女不许为尼”1。嘉靖年间,世宗两次下令,将尼僧“发回改嫁”,“还俗婚配”2。

因此,《明史》中“民年非四十以上”不得出家,宜依明成祖诏令原文,改为“儿童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许令出家”,接于上述“永乐十六年令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之后;“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改为“(永乐)十九年,禁妇女出家”,紧接于“儿童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许令出家”之后3。

6、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按,这句话有误,诏令原文无“给牒”二字。 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八年(1395)十月,礼部言:“今天下僧、道数多,皆不务本教,宜令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之”。太祖“诏从其言,年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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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者免试”。《明会典》的记载是:“(洪武)二十八年,(礼部)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5。《大明会典》、《礼部志稿》的记载基本相同6。可见,诏令中无“给牒”二字。而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大明会典》将这一诏令并未置于“僧道给度”条目下,而是置于其后的“僧道禁例”条目下。也就是说,这一诏令不是要开度给牒,而是要沙汰僧、道。《明史》所谓“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即据上引礼部奏疏改写,“给牒”二字实为《明史》衍文。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自洪武十七年开始实行四年一给度牒,二十一年、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为开度给牒之年,二十八年并不在其中。在极端高压的洪武年间,尤其是在洪武后期着力整顿和佛教和道教(主要是佛教)的背景下7

,礼部似不可能冒着“违制”之险,在洪武二十八年要求增加开度僧、道给牒。而最可能的是,礼部奏准沙汰僧、道。

总之,《明史》中的“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应改为“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之,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7、其后,释氏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时宠幸,非制也。

按,这句话疏误有二。其一,“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中“高士”为衍文。其二,整句话有疏漏。

先看其一。从行文来说,由“释氏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可以推知,“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有衍文“高士”。我们知道,《明史》定稿于雍正十三年底,乾隆四年刊刻进呈。而“乾隆十二年奉敕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则无上述衍文“高士”:“其后,释氏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至有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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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宪宗实录》卷七十四,成化五年十二月甲戌。

《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三、卷二百七十六,嘉靖六年十二月壬子、二十二年七月甲辰朔。3

按,本句补正,笔者已发表专门论文。参阅拙文:《〈明史·僧、道录司〉辨误四则》,载《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4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二,洪武二十八年十月己未。5

《明会典》卷九十五《僧道·事例》。6

《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四《僧道·僧道禁例》、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礼部志稿》卷八十九《僧道备考·黜僧道不通经典》。7

按,明太祖在位期间,对佛教实行既整顿和、又保护和提倡的。其中,洪武前期侧重于保护和提倡,后期则着力整顿和。参阅拙文:《论明太祖的佛教》,载《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4期。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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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者,皆一时宠幸,非制也”1。对比《钦定续文献通考·职官考·明僧、道录司》与《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的所有文字,可以发现二者基本相同,《钦定续文献通考·职官考·明僧、道录司》可能抄于《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但在抄袭过程中,《钦定续文献通考》的纂修者显然发现了《明史》中的“高士”衍文,已经予以去除。因此,《明史》“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应改为“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号”。

再看其二。明代皇帝多崇奉藏传佛教。自永乐年间,诸帝大量封授在京藏僧人以“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号,厚加供养。成祖时,先后封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噶玛巴却贝桑布为大宝法王2、萨迦派故元帝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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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裔贡噶扎西为大乘法王、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弟子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4。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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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封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时京师有“番僧数等,曰大慈法王,曰西天佛子,曰大国师,曰国师,曰禅师,曰都纲,曰剌麻”6,计达一千一百余人。景帝先后封班丹扎释为大智法王7、沙加为大善法王8,还封授一大批西天佛子、灌顶大国师、国师、禅师。宪宗极度崇奉藏传佛教,仅法王就封了十三位,京城大慈恩等寺共有法王、佛子、国师等四百三十七人,喇嘛七百八十九人9。武宗在明代皇帝中最为崇奉藏传佛教。除去自封大庆法王以外,还先后封授了八位法王,其余封授佛子、灌顶国师等名号者还有很多。京中藏僧“服食器用僭拟王者,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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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棕舆,卫卒执金吾杖前导,达官贵人莫敢不避路”1。明代皇帝任使京中藏僧频繁举行藏传佛教法事,迷恋藏传佛教中“秘密教”即房中术。正统年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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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秘密各色坛场”,多由藏僧禅牒室哩“掌坛”,“约千余坛”1。宪宗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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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札巴坚参、札实巴等“每召入大内,诵经咒,撒花米,赞吉祥”1。他们“以秘密教得幸,并封法王”,“其次为西天佛子,他授大国师、国师、禅师不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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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所谓“秘密教”,就是流行于元代宫廷的“演揲儿法”,即房中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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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番僧循用其教,以惑圣主”1。孝宗时,宫中“西天厂诵经供应太侈,费财害

15167

民”。武宗“颇习番教”,“佛经、梵语无不通晓”1。他在禁中创寺,“延

住番僧,日与亲处”1,“群聚诵经,日与之狎昵”1。明朝诸帝还为藏僧建寺造塔,违制给赐印章、佃户等,大量开度藏僧行童,纵容内地汉人习学藏传佛教,

0

崇奉藏传佛教的表现不一而足2。

12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六十一《职官考·明僧、道录司》,《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明太宗实录》卷六十五,永乐五年三月丁巳。3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四十,永乐十一年五月辛巳。4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六十三,永乐十三年四月庚午。5

《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一十一,宣德九年六月庚申。6

《明英宗实录》卷十七,正统元年五月丁丑。7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景泰三年十月壬子。8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六十八,景泰七年七月辛巳。9

《明孝宗实录》卷四,成化二十三年十月丁卯朔。10

《明宪宗实录》卷五十三,成化四年四月庚戌。11

释道深:《圆寂僧录左街讲经兼弘仁开山掌秘密教禅牒大禅师塔铭》,见《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五十二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12

《明宪宗实录》卷五十三,成化四年四月庚戌。13

《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14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四《札巴坚参》,中华书局1959年版。15

《明孝宗实录》卷四十六,弘治三年十二月壬戌。16

《明武宗实录》卷二十四,正德二年三月癸亥。17

《明武宗实录》卷六十四,正德五年六月壬亥。18

《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一十七,正德九年十月甲午。19

《明武宗实录》卷二十四,正德二年三月癸亥。20

关于明代皇帝崇奉藏传佛教的具体情况,参阅拙文:《明代皇帝崇奉藏传佛教浅析》,载《中国史研究》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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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皇帝也迷恋道教方术,崇信道士。太祖封龙虎山天师张正常为“正一嗣教护国阐祖通诚崇道弘德大真人”1,赐银印,秩视二品。他为了延年益寿,曾服食金丹,并宠信术士,得“通晓历数、数往知来、试无不验者”,“必封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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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禄千五百石”。成祖曾服灵济官道士仙方,且用道教神化自己,自称起兵“靖难”时有真武大帝阴助,并在夺取政权后在武当山大兴土木,钦赐田地。其后,仁宗,宪宗、孝宗均迷信方术,并终因服食丹药而死。宣宗时,崇信道士刘渊然,“进号大真人”3。宪宗大量任用道士,时李孜省、邓常恩、赵玉芝、凌中、顾玒等皆以方术用,尊显于朝,“羽流加号真人、高士者亦盈都下,佞幸由兹更进矣”4。明代诸帝之崇好道教,以世宗为最严重。他“躬服其衣冠”,后妃宫嫔“皆羽衣黄冠”,“涌法符咒,无间昼夜寒暑”5。世宗尤信方术,道士、术士遂夤缘而进,尊显一时,其著名者有邵元节、陶仲文。邵元节本是龙虎山上清官道士,应征入京,因施方术多“有验”,官至礼部尚书,赐一品服,并在城西有敕建的“真人府”,在家乡有敕建的“仙源宫”,深得宠信。邵元节死后,世宗为“出涕”,赠少师,赐祭十坛,遣中官锦衣卫护丧还 ,葬用伯爵礼,谥“文康荣靖”6。陶仲文由邵元节推荐给世宗,以方术屡验而得恩宠,特授少保、礼部尚书,不久又加少傅 、少师。史称“一人兼领三孤,终明世,惟(陶)仲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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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总之,这句话有疏漏,尤其是它漏载明朝皇帝崇奉藏传佛教、道教的其他诸多表现。不过,考虑到情况比较复杂,而《明史》追求事详文简,而且它已经大体点出了明帝封授藏僧、道士的情况,因此疏漏尚称不上严重。总之,除删去“高士”衍文外,这句话可以不加补充。

综上所述,《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中的疏漏、舛误确实繁多而严重。其原因,我们分析,一是《明史》成于众手,追求事详文简,故删改太多,二是编纂、修订者仍未认真研读《明实录》、《大明会典》、《金陵梵刹志》等原始史料,以致出现引用错误史料、恣意编排史料、随意增减文字等舛误,以及遗漏重要法令制度、缺失制度源流等疏漏,抵牾之处随处可见。通过对《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的补正,我们认为,《明史》所谓“上品”、“最为精善”等令誉实应大打折扣。

2005年第4期;拙文:《论明宪宗崇奉藏传佛教》,载国立成功大学《成大历史学报》第三十号,2006年。1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四,洪武元年八月甲戌。2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3

《明史》卷二百九十九《张正常传》。4

(清)夏燮:《明通鉴》卷三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5

(明)张瀚:《松窗梦语》卷五《灾异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6

《明史》卷三百零七《邵元节传》。7

《明史》卷三百零七《陶仲文传》。會議論文 請勿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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