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脚手架施工
7 施 工
7.1 施工准备
7.1.1 脚手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应使排水畅通。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
7.2.3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7.2.4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 设
7.3.1 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mm的木垫板。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立杆的对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
2 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3 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7.3.5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应随立杆按步搭设,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固定;
2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3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设置,并应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他砌体的门
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7)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8)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2.5的砖墙。
7.3.7 脚手架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第6.3.3条的规定。
7.3.8 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2 当单、双排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后再根据情况拆除。
7.3.9 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7.3.10 脚手架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
7.3.11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应与钢管外径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7.3.12 1 2 3 4 7.3.13 1 2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2):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图7.3.12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动。
7.4 拆 除
7.4.1 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
施;
3 拆除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单、双排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4条、第6.6.4条、第6.6.5条的有关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4 架体拆除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当有多人同时操作时,应明确分工、统一行动,且应具有足够的操作面。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7.4.6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
7 施 工
7.1 施工准备
7.1.1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岗位责任制,促进脚手架的设计及其专项方案在具体施工实施过程中得到认真严肃的贯彻。单位工程负责人交底时,应注意方案中设计计算使用条件与工程实际工况条件是否相符的问题。监理工程师检查交底记录时,对以上问题应作重点检查。
7.1.2 本条规定是为了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否则在脚手架工程中会造成隐患和事故。对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可通过检测手段来保证产品合格,即:在进入施工现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钢管、扣件、可调托撑进行复试。
7.2 地基与基础
7.2.1~7.2.4 本节明确规定了脚手架地基标高及其基础施工的依据和标准,是保证脚手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压实填土地基、灰土地基是脚手架常用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施工,应符合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中要求。
7.3 搭 设
7.3.1 为保证脚手架搭设中的稳定性,本条规定了一次搭设高度的限值。
7.3.2 本条规定明确脚手架搭设中允许偏差检查的时间,有利于防止累计误差超过允许偏差而导致难以纠正。
7.3.3 本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有利于脚手架立杆受力和沉降均匀。对于其他材料用于脚手架基础,应是不低于木垫板承载力,不低于木垫板长度、宽度。
7.3.4~7.3.11 这规定是根据本规范第6章有关构造要求提出的具体操作规定,说明如下:
1 在第7.3.6条3款中规定搭设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位置,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确定的。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的规定,砌筑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为M2.5。
2 在7.3.11条2款中规定扣件螺栓的拧紧扭力矩采用(40~65)N·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确定的。
7.3.13 原规范7.3.12条规定,脚手板的铺设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考虑到原规定既增加防护设施投入,又增加脚手架荷载。故此次修订将此条取消,并在本规范第9.0.11条中规定,脚手板下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7.4 拆 除
7.4.1 本条规定了拆除脚手架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具备的技术文件。
7.4.2 本条明确规定了脚手架的拆除顺序及其技术要求,有利于拆除中保证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
7.4.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伤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还可以增加构配件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