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内蒙古武川县哈乐镇口子村的砖厂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承包金
承包金共15万元(壹拾伍万元),乙方应当于2018年5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承包金10万元,于2018年9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承包金5万元。 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承包期间的用人、用物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次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
4.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乙方在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与乙方的生产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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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保险。
7.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8.乙方自行解决与村民的纠纷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承包金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场地。 2.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
3.甲方在下一年发包时,当承包金相同时,应当优先让乙方承包。
4.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时,甲方有权将砖厂承包给其它人。 五、其它
当遇到不可抗力或原因导致砖厂无法正常生产时,甲乙双方可就未支付的承包金进行协商,商定具体支付金额,但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时,每超过1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承包金1%的违约金。
2.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30天仍不支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场,由此造成的乙方半成品和成品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至内蒙古武川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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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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