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5号
中国⼈民银⾏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各国有商业银⾏、其他商业银⾏:
为进⼀步加强对⼤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民银⾏对19年5⽉22⽇印发的《⼤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19)158]进⾏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额可转⽌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商业银⾏接此通知后,应⽴即停⽌原⼤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
⼆、中国⼈民银⾏各分⽀⾏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融机构办理的⼤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次检查清理。三、对在本办法⽣效后,继续发⾏原⼤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上请遵照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种固定⾯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额存款凭证。第三条中国⼈民银⾏负责⼤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作。第四条凡参与发⾏、购买、转让⼤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均应遵守本办法。第⼆章发⾏
第五条⼤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单位为各商业银⾏。其他⾦融机构不得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第六条⼤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对象为城乡居民个⼈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商业银⾏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发⾏⼤额可转⽌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民银⾏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的需要,确定⼤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总⾏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的发⾏额度。
各商业银⾏在向中国⼈民银⾏申请发⾏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条各商业银⾏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民银⾏缴存存款准备⾦。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个⼈发⾏的⼤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的⼤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条⼤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6个⽉、12个⽉(1年)。第⼗⼀条⼤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民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