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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餐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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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生营养餐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县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县除县城区8所学校以外的所小学、所初级中学共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启动国家试点工作,覆盖人数 人,其中小学 人,初中 人。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供餐方式。凡是有食堂的学校,学生营养午餐原则上由食堂供餐,若学生家庭距学校较近且不愿在学校就餐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采取配发成品方式解决。无食堂的学校和教学点由乡镇中心小学组织送餐或协调有条件的个人及家庭托餐。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食品原料除采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或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和其他营养价值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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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食品加餐或课间餐等。

(四)物资的采购与管理。物资的采购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引进大型优质企业供货。在储存和加工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供餐保障

1.乡镇中心小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加强对全乡所辖校点营养餐的指导与管理,统筹协调做好物资采购、食品配发等工作。加大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或个人)的资格准入审查和检查督促力度,保证全乡营养餐工作安全、正常有序开展。

2.食堂管理及工勤人员。食堂管理人员,由学校在现有的教职工中选派。营养餐计划工勤人员,由学校根据实际就餐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3.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督查组,要求各乡镇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乡镇和村干部组成的监督组,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向社会公布。

4.有条件的乡(镇)、村、组,要划拨土地给学校,作为勤工俭学基地,组织学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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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的劳动,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5.相关工作的时间要求。

(1)2012年2月10日前,组织召开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动员部署大会。

(2)2012年2月15日前,各乡镇报送本乡(镇)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和县直学校报送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附:要求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文件,各学校的供餐方式,配餐食谱以及管理制度等),组织人员考察并提出托餐个人及家庭建议名单。以上材料报县营养改善办公室。

(3)2012年2月22日前,学校食堂配套设备、设施购置到位。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县营养改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托个人及家庭的食品安全检查。学校要严把食堂饭菜卫生、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制度。学校成立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和教育、卫生、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严格中小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及教育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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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为成员,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乡镇和学校相应成立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理”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

(一)领导机构

成立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级是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品种,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县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督促乡级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 “计划”; 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负总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创造条件向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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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到位。乡镇是乡镇“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本乡(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制定本乡(镇)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本乡(镇)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3.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实行校长负责制,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切实承担好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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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负责无公害农业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食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宣传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及时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舆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负责学校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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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4.“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5.责任追究。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资金安全和食品安全。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履职尽责,监管到位,若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大力宣传“计划”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措施和重大意义,积极营造你“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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