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规定
根据以下法律条例,案件需要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
第⼀百四⼗⼋条: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被害⼈。如果犯罪嫌疑⼈、被害⼈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百九⼗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经⼈民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法出庭的,⼈民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民应当通报司法⾏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