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复议委
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1]4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 【发布日期】2011.08.04 【实施日期】2011.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惠府办〔2011〕43号)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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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复议、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为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先行先试。重点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方面先行先试,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先易后难,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一级只设立一个行政复 2 / 3
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要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确保行政运作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试点范围
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范围包括市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试点机关”),市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即由市成立“惠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由复议委员会按本方案确定的运行机制行使,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省驻惠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县、区暂不列入试点范围,惠阳区按照省的有关部署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复议委员会是市设立并授权其负责审议纳入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对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融裁决、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其决定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建立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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