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各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依据《XX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结合XX事业部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械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机械设备需同时具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两个条件;非生产经营性机械设备需同时具备使用期限超过2年,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两个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设备则列为工器具或低值易耗品。
XX条 本制度适用于XX事业部所有项目的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物资设备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XX事业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对事业部所属项目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检查。
(二)编制XX事业部机械设备购置计划,做好购置机械设备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按公司规定进行上报审批,并按批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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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组织落实,定期检查购置批准计划实施情况。
(三)组织需在当地进行采购的设备招标、竞争性谈判工作,组织事业部相关领导及各项目领导、采购人员做好设备采购评审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公司物资设备部上报。
(四)协助参与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协助参与工程投标工作中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及询价工作;负责机械设备购置批准计划落实,配合公司做好机械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和技术档案,了解掌握设备的装备数量、动态、技术状况和使用安全情况。按期统计设备运用和检修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及时填报各种设备报表。
(六)要求各项目按照公司、事业部设备管理制度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管理、使用、修理及维护保养。
(七)负责XX事业部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上报、日常管理、结算等工作。
XX章 设备基础管理
第五条 凡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都必须按中国中铁股份公司《XX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编号说明》(附件13),进行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机械设备分户台帐。
第六条 设备统计工作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统一归口管理。XX事业部要加强设备管理信息的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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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数据资料要全面、真实、准确,能够为设备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依据。
(一)凡属本单位保有的,已组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二)为全面掌握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分布和增减动态等基本情况,各境外子、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正确填写上报机械设备各类统计报表,设备报表分季报、年报。
1、季报:主要机械设备完好、使用情况季报,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
2、年报:
1)技术动力装备情况年报(附件3) 2)机械设备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4); 3)主要机械设备完好、使用情况报表(附件5) 4)(机械事故统计表附件6)
5)(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在用情况统计表附件7) 6)(应急抢险装备情况表附件8) 7)(外租设备统计报表附件9) 8)(大型设备采购统计表附件10)
第四章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物资设备部及各项目设备管理人员是机械设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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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基础和核心,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加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二)建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台帐,加强机械设备例行检查,做好机械设备交记录和设备运转记录。
(三)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建立设备保养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做好设备保养记录。
(四)应加强设备的油、水管理工作。重视燃料、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的正确管理和合理使用,建立燃油消耗台账。
(五)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确定设备维修计划,保证生产质量和生产安全,并做好设备维修记录。
第五章 设备租赁管理
第 各项目在租用外部设备前或对外出租设备前应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发生租赁业务,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设备规格型号、进场费用、双方的责任、结算方式等内容。
现场设备负责人安排设备的使用,建立设备油料消耗台账并且做好记录;物资设备部、商务部负责合同的执行及资料的汇总,根据出租方填写机械使用签认单,出具机械租赁费结算单,并如实建立设备租赁结算台帐。
原则上,各境外子、分公司、项目部设备不允许外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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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实需要外借的,应遵循有偿借用原则,应经公司物资设备部的同意,并须经公司领导的批准。外借设备须由项目部的操作员操作,不得由借用单位的人员操作。
第六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九条 设备转让或报废应依据《XX司物设【2016】号境外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处理办法》,按规定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部进行审批。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批准转让或报废: 1.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折旧年限的; 2.国家明令淘汰的;
3.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包括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或修复费用过大而不经济的;
4.机型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5.能耗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7.境外项目实施完成,在可预见的将来没有利用可能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修订与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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