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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例

来源:保捱科技网

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1

摘要 我国目前土壤形势不容乐观。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等特征、对环境和食品安全构成重要威胁,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挑战,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经验,并提出了深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 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 “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外围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国家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的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

国际合作和履约工作

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2

关键词:煤矿 开采 环境影响评

1.前言

我国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资料,2010年中国原煤产量已达到 30亿吨,占不可再生能源的七成以上。煤炭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煤炭开采易对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如地面沉陷、地下水位下降、生产废水的处理不达标的直接排放以及矸石厂淋溶液的渗入地下等情况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尤其在贵州,喀斯特地貌明显的地区,地下暗河的存在,地下水污染的情况在煤矿的开采过程中更易发生。

在煤矿项目的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破坏。场地的开挖、平整造成水土流失,矸石场矸石的堆放,占用部分土地,开采造成上覆岩层的移动,从而引发地面形态发生变化,服务期满后,采空区的环境隐患,剩余煤矸石的处理处置等情况,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如何让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减少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将资源节约型代替粗放型的发展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有效、长效的工具。

2.煤矿开采对地下水污染影响因素分析

2.1矿井水直排

煤炭开采的过程中,一部分的矿井水进入了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剩余大部分的矿井水未经过处理后直接排放。矿井水为酸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进入矿井水后,如重金属、无机盐、氟化物、氰化物等,直接排放后进入自然水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贵州属喀斯特地貌地区,地下暗河丰富,质条件复杂,地下水的出露点有时不明确,更易造成污染的隐蔽性。

2.2煤矸石

煤炭开采的过程中,除了原煤之外,大部分的煤矸石也同时产生,一部分的土体被占用。煤矸石的堆放,促使土地变成了氧化环境,再加上雨水冲刷、风化等作用,淋溶水溢出,流入附近的农田或地表水体,导致土壤以及地表水的污染。

3.煤矿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1施工期

在煤矿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地面工业场地的开挖平整,对土地造成扰动作用,造成植被的破坏,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开挖和平整过程中废弃的土石方堆场也会对土地造成扰动。

3.2运营期

煤矿开采产出原煤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矸石场用于堆放废弃的煤矸石,占用土地资源,破坏植被资源,这些影响是有限的。对生态最主要的影响为矿井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土地利用功能改变,土壤结构变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对地面构筑物破坏以及加剧沉陷区的水土流失。

3.3服务期满

煤矿服务期满后,形成了地下采空区,易产生环境隐患;煤矸石的堆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的破坏。

4.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设计部门提供环保建议,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后,被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中,是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防治污染一种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使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破坏,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决策。

贵州为喀斯特地貌地区,矿井开采过程中,地下水和生态环境易被破坏,如何在建设过程中,保证煤矿的开采的同时以及环境得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评价过程中应注意现场踏勘、地下水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4.1关于现场踏勘

对煤矿进行现场踏勘时,调查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了解项目的自然受纳水体及地下水的情况,是否涉及到周边村寨的饮用水源,周边的村寨点是否处于矿区范围内,观察周边房屋是否有裂缝、破损的情况,以及了解项目的环境现状以及附近污染源的现状。

4.2关于地下水影响的评价

煤矿开采易造成地下水疏干,引起地下水流场和水位的变化,导致环境地质的改变;同时,井下水、生活污水和煤泥水均可能通过包气带进入浅层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煤炭开采为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煤炭采选工程》(HJ6l9―2011),“煤矿开采不直接影响城镇及工业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时,或评价区内不涉及集中供 水水源地等地下水敏感保护目标时”,可适当降一级确定地下水评价等级 。

4.3关于对生态影响的评价

矿井开采对生态的影响主要是地表沉陷带来的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生态影响》(HJ19-2011),应重点分析地表沉陷的程度和范围,以地表沉陷为中心,画出等值线图,分析沉陷区域内,评价对周围的村寨、土壤、地下水、公路和植被造成的影响,是否加剧沉陷区的水土流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5.结语

矿井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现场认真仔细踏勘后,对地下水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作为此类项目的评价重点。在评价过程中,针对性的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牛蒙,张玉秀,王扬军,杨茜.煤矿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析[J].金属矿山,2010(3):129-133.

[2]赵双菊.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13(4):35-39.

[3]环境保护部.HJ610-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3

关键词:污染土壤;修复;视角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9902

1引言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6]31号)[1]颁布实施、《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3]的相继推出,使得污染土壤修复产业这一新兴产业从摸索阶段走向发展阶段。因此,已被污染的场地的管理及土壤修复产业的持续发展,在已经探索出的经验及国外同行已有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必将引导土壤修复这一新兴产业走向规范与成熟。。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管理层面与资金层面。管理层面为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性的导向,资 金层面为产业的发展盈利提供市场的参与行为,土壤修复这一新兴领域也离不开这两个层面。

2污染土壤修复的管理视角

目前,工业场地土壤、矿山土壤及农业用地土壤三大土壤类型污染事件频现,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份土壤防治及污染土壤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以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广大国民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也就加强了管理层的这项重要任务。

管理层从顶层设计入手,从的高度明确污染土壤治理的责任主体。。

(1)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由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3)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4) 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经终止,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依法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从污染场地管理流程来看,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先后摸索出成熟的管理经验,制订出

①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备案制度;②污染场地修复实施工程备案制度;③修复工程的修复效果的竣工验收环保备案制度。

分别从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场地修复实施工程及修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等作好污染场地的管理工作,让污染场地修复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地呈现给民众,引导民众对污染场地的良性看待,还民众一个健康的生存空间,同时也为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提供指引。

3场地污染责任主体视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转型升级以及广大国民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的重要性,逐渐意识到牺牲环境发展经济具有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逆转性。场地环境责任主体已从污染环境发展经济代价较小的误区逐步清醒,纷纷在建设项目上马之时作好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环境影响评价将相应的环保措施进行落实。投资主体更愿进行低污染高回报的高新产业的投入,倒逼责任主体从土壤污染防治源头做起。另一方面,环保的效力逐渐呈现,倒逼责任主体承担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相关责任,让土壤回归给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安全属性。因此,责任主体的视角有两个方面:①环保实施及落实到位的严格执行对自身的震慑作用;②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价值提升促使其愿承担这一责任的动力[4]。

4土壤修复各从业企业视角

污染土壤修复产业相关的从业企业众多,包括前期的调查评估企业、分析检测企业;中期的修复方案设计企业、修复工程实施企业、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企业;后期的修复工程验收单位以及修复场地的再开发利用企业等。如何使上下游相关从业企业聚集、责任捆绑、创建风险分担机制,保障项目开展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整个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壮大的优选条件。

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的蓬勃发展,需谋划好项目的基本收益保障和风险的最优分配方案。

首先,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是从业企业进行项目运转的前提条件。需要通过对项目现金流进行预测和测算分析,以判断项目自身的收入能否覆盖所有的支出并实现基本的回报要求,否则就需要通过补贴或捆绑其它权益的方式使得项目现金流达到预期水平。

其次,需要按照“最优风险分配原则”对项目风险在各相关主体间进行分配,保证土壤修复相关从业企业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最理想的结果就是项目公司能获得相对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所谓最优风险分配原则,是指由最有能力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同时确保该方享有与所担风险相对等的收益。合理的风险分担,对于专业的社会投资人而言,其实就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发挥其专业优势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从而获得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收益。

再次,构建良好制度环境,是各从业企业以法的角度敢于为土壤修复这一新型产业的创新发展铆上劲。如PPP法律体系的完善,PPP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能力建设,与法律配套的条例、指南、示范合同的制定,契约精神和诚信体系的构建,建立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等。

最后,有效监管,敢于做各从业企业的坚强后盾。监管主要分为事前准入监管,保证有资质有能力的从业企业从整个从业企业中脱颖而出,从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事中过程监管,保证从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将偷工减料工作降到最小;事后绩效监管,从场地污染的情况较好地规划好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类型。

5土壤修复产业金融视角

污染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污染土壤的修复所需资金量巨大[5],单靠场地污染责任主体及国家的财政拨款资金远远不够。因此需探讨国家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修突金、鼓励保险行业、私人资本等参与到土壤修复产业之中,也可通过投融资模式解决在这方面的困境,作好相关资金运作的制度性工作。;②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如PPP、采购环境服务等;③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强化社会资本投入引导,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④模式创新,采用银政投、土地资本运作、融资担保模式、租赁模式、招投标模式、修复开发模式等。

6结语

我国污染土壤修复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人员、技术和装备仍处在初期阶段,污染土壤修复技术[6]的研发和应用还处在试验阶段,土壤修复的标准[7]与法规也处在不断完善中,像众多其他行业一样,必经成长、成熟阶段,顺应事物的发展规律,方能抓住机遇,开创污染土壤修复事业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国发[2016]31号 ,土壤污染防治计划[S] .北京:,2016.

[2]环境保护部.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3]环境保护部.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S] .北京:环境保护部,2014.

[4]叶梦西, 章金鸿,杨丽萍,等.工业污染土壤修复的市场现状及发展的价值驱动[J].杭州化工,2016,46(4):1~4.

[5]2016年中国环保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N]. 中国产业信息网, 2016-04-15.

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4

1已开展的工作

层面,水利部主要开展了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利水电环保技术规范制定、绿色小水电建设试点和评价标准编制等工作。2012年水利部下发《关于开展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规划修编,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方式和开发程度,严格论证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开发工程;对影响生态环境、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安全的水电站查明原因并提出规划实施意见。颁布实施了《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明确要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提出不间断下泄最小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监测措施和调度管理措施。2011年,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小水电特点,提出了涉及环境、社会、经济和管理4个方面的评价标准。2013—2014年,应用初步建立的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对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余座小水电站进行了绿色小水电评价试点,总结了各地绿色小水电建设经验,树立了一批典型电站,为全面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打下了基础。目前《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已纳入水利部标准体系,拟于2016年正式颁布实施。

地方层面,陕西省出台了绿色水电建设指导意见,提出新建、在建和已建电站不同阶段的绿色水电建设要求。浙江省利用省级财政补资金,开展农村水电生态示范区建设,对一些老旧水电站开展以水环境改善为目的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广东、江西、甘肃、重庆等省(市)出台水电站坝下最小下泄流量管理意见,对最小流量泄放设施的设计、安置和优化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福建省在重点流域安装最小下泄流量监控装置,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的绩效考核。湖南常德、山西晋城、浙江丽水等地的水电站修建滚水坝或溢流堰,开展减水河段生态治理;湖北荆门、广西崇左等地的水电站通过设置生态小机组和优化调度运行,实现了水资源综合利用价值最大化;甘肃金昌等地的水电站多年坚持植树造林和荒地治理,带动当地文化体育发展。在水利部的部署指导下,各地都开展了有益的绿色小水电建设实践探索。

2基本思路与建设要求

绿色小水电建设是在总结各地小水电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借鉴国际绿色水电认证做法、秉持水电可持续发展理念基础上提出的,是通过科学规划设计、规范建设管理、优化调度运行,建立健全激励与保障机制,有效减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维护河流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绿色小水电建设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对小水电可持续发展制约性强、社会反应强烈的,如引水式电站的减脱水问题,引导农村水电行业严格落实我国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又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相结合,持之以恒地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实现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小水电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全过程、各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协调与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科学布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国家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在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在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重点开发。充分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方式和开发程度。建设阶段应当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水电工程不得投入正常使用。运行阶段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要求,科学确定最小下泄流量并落实相应的工程设施和管理措施。没有最小流量泄放设施的水电站应通过改造,增设最小流量泄放设施,或利用其他兼有泄放功能的设施泄放最小流量。枯水年份要通过优化调度运行,调节径流,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管理阶段要建立绿色小水电建设队伍,投入专门经费,开展绿色小水电统计监测、科技创新等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引导、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激励与保障机制;广泛开展绿色小水电建设宣传,提升绿色小水电的社会影响力。

3加快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工作打算

为加快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水利部将指导各地根据电站所在地区的基础条件和所在河流的功能要求,依托现有山水脉络、水文气象条件,尊重自然格局,科学制定绿色小水电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分类推进绿色小水电建设。全国农村水电工作会议对2015年绿色小水电建设工作的要求是,抓紧编制《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力争尽快颁布实施;推广绿色小水电建设在减水河段治理、最小下泄流量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引导农村水电行业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十三五”期间,水利部将统筹民生水电、平安水电、和谐水电和绿色水电建设协同推进,明确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增效扩容改造等补助投资的民生水电项目在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各个阶段落实绿色小水电建设措施,并引导整个农村水电行业落实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对于采取绿色小水电建设措施、落实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符合绿色小水电评价条件的电站,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依据《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委托小水电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绿色小水电评价。对通过评价并公示无异议的电站,授予“绿色小水电”称号。

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5

关键词:大运河;国土安全;生态基础设施;南水北调

Abstract:Ecological infrastrueture (EI) is the crilical natural systems that provide nature's service to cities and their residents, which is composed of not only the traditionally recognized green systems, but also suburban forests, farm land and natural habitats that are connected as an integral infrastructure. Just like a civic infrastructure that is critical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 city and a region,so is the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to the sustainable environment of the region and the cit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 must be built across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and must be strategically allocated for the next centuries to come. Therefore,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ust be taken as long-term strategy at the regional and national scales. The speedy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the enormous landscape change projects such as the water perting projects from the south to the north, offer great opportunities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regional El.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planning and establishment of a regional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along the Great Canal to support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e east China, meanwhile provides opportunities for local and regional recreation, and protects a historical heritage corridor. Step-by-step approaches are also suggested for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he Great Canal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Key words: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great canal; ecological planning; south~north water pert

1 关于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实践与理论

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简称EI),本质上讲是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城市及其居民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的基础(Natures Services),这些生态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系统及自然保护地系统。

1.1 早期规划实践和理论中体现出来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思想

早在100多年前(1879—15),Olmsted和Eliot就将公园、林荫道与查尔斯河谷以及沼泽、荒地连系起来,规划了至今成为波斯顿骄傲的“蓝宝石项链”(Kmerald Necklace)。在 1883年,景观设计师克里夫兰得(Cleveland)为美国明尼苏达的明尼阿波利斯做规划,当时明尼阿波利斯还是一个小镇,克里夫兰得让和决策者在郊区购买大面积的土地,用以建立一个公园系统。在土地还远未被开发时,就非常廉价地买到了大块土地。这一行动是为50~ 100年之后的城市所规划的。如今100多年过去了,城市已经扩大了几倍,但这些廉价购得的土地却成为城市中宝贵的绿地系统。这样一个绿地系统的形成,不光是要一个好的概念,同时需要城市决策者提前50-100年进行投资。在同时代,当堪萨斯(Kansas)和克里夫兰 (Cleveland)都还是小镇时,就用便宜的地价在其郊外购置大量土地,结合区域的河流水系规划建设并一直保护了一个绿地系统。这一当时尚在郊区的绿地系统而今已成为城市的一个有机部分了,成为居民身心再生的场所。

所以,如同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一样,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需要有前瞻性,更需要突破城市规划的既定边界。唯其如此,则需要从战略高度规划城市发展所赖以持续的生态基础设施。而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为明智而又有良知的城市决策者提供了一个造福子孙的极好机遇。

1.2 绿道和遗产廊道与生态基础设施

绿道(Greenway)是指不同宽度的绿色廊道构成的网络。根据功能,主要可分为三类:生态绿道,休闲绿道和历史遗产廊道。绿道主要指自然形成,或历史本来存在,如河流、山谷构成的廊道,也包括完全人工的,如城市林荫道,运河廊道当然也包括在内。

早在1960年代,Lewis的“环境走廊(Environmental Corridors)”概念对于类似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认识到水系在生物等资源上的特殊生态意义,将水系作为城市和区域绿色通道的基本框架。McHarg在此后不久提出了“设计遵从自然”的生态规划思想,将区域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随着对大尺度景观的重视,绿道规划逐步成为开放空间规划的一个有效的、社会期望的方法。通过系统的线路选择和连接,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和廊道成为区域的综合性的绿道骨架,在景观生态学等相关学科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也渐渐认识到绿道对于物种的保护作用。许多科学家认为生境的破碎化,是对生物多样性的最大威胁。岛屿生态学理论认为,加强生境岛屿之间的生物运动可以降低由于生境碎裂化带来的物种灭绝的可能性,因此廊道连接各生境岛屿对野生生物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区域的自然景观已随农业和城市化的扩张而日益破碎化,区域性绿道(Regional 。。原本为农业和城市发展而兴建的水利工程如运河、排水沟、水库和防洪设施等,经过生态恢复和管理可以作为区域生态网络提供生态服务,同时也可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发挥其价值。

值得一提的还有建立在遗产保护区域化和绿道概念基础上的遗产廊道概念,它针对包含独特文化资源的线形景观提出,包括运河、铁路线都属于记载人类早期运动路线的遗产廊道。遗产廊道的目标是包括遗产保护、休闲、教育、生态功能在内的多赢战略。在遗产廊道的绿地系统规划中应注意连续性、多样性和关键区等。

经过长期发展,绿道由最初的单一目标(美化、休闲)规划已经发展成为包括栖息地的保护、历史文物的保护、教育、解释等在内的多目标规划。绿道规划的核心思想与生态基础设施实际上已经极为类似。

1.3 生态足迹、生态服务和生态基础设施

生态足迹是由Mathis Wackernagel和William E.Rees提出的。生态足迹是无限期地用以维持一定人口和物质水平所需要的土地(水面)面积。在一定的人口或经济条件下,生态足迹能够用有一定生产力的土地面积来评价资源消耗和废物降解的程度。它拓宽了人们对城市与区域关系的认识,指明城市必须依托于更大范围的区域而持续。

Costanza等学者提出了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的概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与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功能。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食物、医药及其他工农业生产的原料,更重要的是支撑与维持了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地球化学循环与水文循环,维持物种与遗传多样性,净化环境,维持大气化学的平衡与稳定,提供启智的机会等。区域和城市生态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力,这个系统的活力取决于其关键性结构,也就是生态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及生态服务功能的强弱。

1.4 景观安全格局和中国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战略

在有限的土地资源条件下,高效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关于如何高效地进行生态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俞孔坚提出景观生态安全格局(Security Patterns)的理论与方法。该理论把景观过程(包括城市的扩张,物种的空间运动,水和风的流动,灾害过程的扩散等)作为通过克服空间阻力来实现景观控制和覆盖的过程。。。根据景观过程之动态和趋势,判别和设计生态安全格局。景观生态安全格局理论在区域EI建设中的意义在于它为在有限的国土面积上,以最经济和高效的景观格局,维护生态过程的健康与安全,控制灾害性过程,为实现人居环境的可持续性提供了可能,而不同安全水平的存在更满足了建设前瞻性和高效的生态基础设施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战略,包括维护和强化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保护和建立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维护和恢复河道和海岸的自然形态、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将城郊防护林体系与城市绿地系统相结合、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建立绿色文化遗产廊道、开放专用绿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溶解公园成为城市的绿色基质、保护和利用高产农田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乡土植物苗圃等。

2 国土安全与中国东部生态基础设施战略

2.1 大运河是中国东部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正呈燎原之势,在未来近十多年时间内,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从目前的36%达到65%。快速城市化给中国大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的贫乏,使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危机四伏,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已经引起学术界和的空前重视。中国东部城市化水平远高于西部是中国城市化的特点之一。城市化速度过快使得自然条件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危机更为明朗化,生态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中国东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前景。总的来说,东部地区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人口密度高,城镇密集,资源需求与资源承载力矛盾突出;

(2)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污染问题不仅存在于城镇地区,新兴的农村工业化过程使得局部农村区域的污染甚至超过了城市。

这两个问题的本质就是对生态基础设施缺乏保护,同时现有生态基础设施也缺乏效率和前瞻性。京杭大运河是中国东部沟通南北的重要水系,其本身在长期参与和影响河域的生态演化进程的情况下,已经成为中国东部区域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其流域所面临的快速城市化影响下的景观生态问题在东部地区也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因此,以京杭大运河为骨架建立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对中国东部区域国土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2.2 以南水北调工程为契机,建设中国东部区域生态基础设施

中国的京杭大运河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完全通航也有七百多年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运河对区域景观和城市的发展形成了深刻的影响。例如在扬州城市水系的形成中,京杭大运河就是最重要的主导因素。而在苏、杭城市环境形成和发展中,大运河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京杭大运河跨京、津、冀、鲁、皖、苏、浙七个省市,穿越最富活力的经济带(沿海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和经济圈(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和环渤海湾经济圈),在中国“开”字形区域发展战略格局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以来,随着快速的城市化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规划建设,运河廊道区域正面临着一系列威胁和挑战,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

在此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景观和区域尺度上生态过程的健康与安全,使运河生态网络成为高效的、能够持续地提供多种生态服务(包括输水、物种栖息、遗产保护、休闲和防洪等)的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已迫在眉睫。为了缓解中国南北水资源分配不均所带来的发展困境,国家已经制定了南水北调战略的多套方案。然而,国际上的大型调水工程大多毁誉参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其主要负面意见所在。如俄罗斯北水南调等工程一方面满足了有关地区工农业用水,缓解了里诲水位下降,但也影响了调出地区的水量、水温、积水、含盐量等,带来巨大的环境负面效应;而巴基斯坦的调水工程直接造成输水管两岸数百米宽的地带沼泽化,使耕地锐减。

在我国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南水北调不应仅仅成为一项单纯的调水工程,而应成为工程所在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南水北调各线路的生态环境影响正在成为一个学术研究热点。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特别是在南水北调工程契机下,本论文提出在区域尺度上建立以京杭大运河为骨干的生态基础设施,并提出应尽快对此进行长期的科学研究和监测。

3 京杭大运河的区域生态战略意义

3.1 作为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

以大运河为走廊、运河支流为廊道、以与运河毗邻的湖泊和湿地及城镇为斑块,以周边农田为基质形成区域尺度上的景观生态系统,简称大运河景观生态系统,是一个独特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运河廊道长期横跨南北多种不同类型的自然、半自然、人工生态系统,通过长期的能量、物质、信息的流动和循环,河域本身形成了复杂、影响广泛的生态系统,形成了自身的生态调节能力。现在,其整体结构和功能虽然在人工、自然等多种外来因素的干扰下部分已处在瘫痪状态,但台儿庄以南部分仍然发挥着包括航运在内的多种作用。其整体在系统的生态修复之后仍然有可能恢复其区域生态功能。

3.2 作为运河区域城乡EI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河廊道是运河区域多个城市环境形成的主要因素或主要因素之一,灌溉是运河历史上除去运输以外的最大功能。历代修运河,“贡赋通漕”之外,兼利灌溉都是另一个重要理由。其木断流的部分,至今仍是区域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运河不但是中国东部区域城市和乡村重要的自然条件,而且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河域城市和乡村EI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

湿地是人类及众多动植物的重要生存环境之一,它具有极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多项生态服务功能,被誉为“自然之肾”。运河河道大多依据天然河道修筑,虽然这些天然河流在航运功能要求下大多渠化,但经过长期的生态变迁以后,仍然存留了大量的沼泽、泥地。历代为蓄泻洪水,同时也沿河修建了大量的人工池塘或修建、利用湖泊作为蓄泻之用,这些湖泊、池塘或存或废,都发挥着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3.4 极为重要的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美国在遗产保护区域化和绿道概念发展成熟基础上提出来的概念。由于京杭大运河所包含的丰富的文化资源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它实际上就是一条极为重要的遗产廊道。

所以,从区域景观生态角度出发,在南水北凋重大工程,遗产保护及区域城市化与区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建立大运河区域生态基础设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4 建立大运河EI的问题背景

4.1 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问题

景观生态学认为区域由多个景观所构成,而每一景观都是由基质、廊道、斑块组成的异质空间镶嵌体。运河流经的中国东部区域是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之一。从景观生态学的

角度看,快速城市化进程对于运河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区域景观生态问题。主要概括如下:

(1)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基质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京杭大运河区域的基质主要是农田,包括黄淮海平原主产小麦的耕地和长江三角洲主产稻米的耕地。城市化所蚕蚀的土地大多为城市周围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土壤肥沃的农田,直接影响了基质的数量和质量,对运河区域的景观生态造成破坏性影响。

(2)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的功能和结构的影响。河流廊道是廊道的重要形式,是联接城乡并为其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关键通道。在区域景观生态格局中起着重要作用。快速城市化进程对运河廊道结构和功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a)出于美化或治理目的的建设性破坏。城市美化在西方曾有过惨痛的教训,在今天的中国仍然阴魂不散,对中国大地的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们出于美化或治理目的对运河加以整治,但往往只把河道作为对象,进行大规模的人工化整饬,堤岸的自然形态因此消失,其后果是对乡土生境的破坏,造成物种地方性与多样性的丧失,破坏生态效应的发挥。

(b)污染严重。污染严重是东部地区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水型型缺水已经造成水乡无水喝的尴尬局面。运河区域的水污染的主要问题来自于沿河城镇不断增加的排污,这正是快速城市化的后果。污染破坏了水质,直接导致运河廊道生态功能的丧失和瘫痪。同时威胁到运河区域生态网络的健康性与完整性。

(c)毁林开垦,水土流失加大。毁林开垦是城市化侵占农田的后果。水土流失则是困扰中国河流的三大问题之一。水土流失对河流廊道的功能和结构都造成重要影响。

此外还有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建筑开挖、表土扰动、硬质界面增大,航运通行、灌溉、供水等压力过大等,这些都影响到运河廊道的生态功能和结构。

(3)快速、无序的城市化导致区域景观格局急剧变化。运河区域的城市化多是在沿河城镇出于本身发展或各省区小于本地区发展、而不是整个区域的宏观背景所制定的主导下进行的。加之很多规划编制仍在传统的规划方法下进行,很少或根本没有考虑生态问题。城镇斑块不断扩张,农田、林地、湿地等自然斑块不断缩减,直至破碎化。区域景观格局的安全存在严重问题。

(4)快速城市化严重威胁遗产廊道的保护。城市的迅速扩张正在破坏运河的历史环境。一方面运河区域的各个历史文化遗产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运河遗产廊道作为一个人类与自然结合的工程遗产整体上受到严重威胁,在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架构下没有得到适宜的保护,其真实性(authenticity)和完体性(integrity)都受到损害。

(5)快速城市化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居民休闲需求。在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的身心再生要求是区域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早在1860年中期,Olmosted就把公园、河谷、荒地、沼泽连接起来,规划成令波士顿人感到骄傲的“蓝宝石项链”。1883年,Cleveland为Minneapolis做规划时,就主张购买大片土地作为公园绿地系统作为未来居民休闲场所。经过长期发展,证明这一主张十分英明。京航大运河区域有着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和风景审美资源,如何整合这些丰富资源,满足城乡居民的身心再生要求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也是运河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4.2 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区域生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建设又使得运河河道被以新的方式、赋予了新的功能——输水功能。运河廊道的景观属性也因此面临新的改变。其结构和功能都将重新调整,从而对区域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1)南水北调是继京杭大运河开凿以来又一次对以运河为骨架和主体形成的、包括支流

和湖泊、池塘、沼泽等湿地在内的运河区域生态网络施加的人工干扰。南水北调作为大规模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将是人工因素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又一次大规模干扰过程。这一干扰在景观和区域尺度L的模拟和研究,对于区域可持续发展来说,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

(2)南水北调将在区域尺度上改变运河区域生态网络的功能和结构。调水改变河道的功能,进而影响到整个网络。水作为核心生态因子又影响和改变整个区域生态格局和过程。其影响的过程可归纳为:调水+改变原来的水文情势+自然环境变化+社会经济变化[o,。

这些都将对区域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3)南水北调是对大运河区域生态系统的巨大挑战,更是重要机遇。大规模调水形成的人工干扰,有机会使得已经成为生态基础设施的部分变得更加高效和具有前瞻性,并同时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系统修复,保护运河遗产廊道,从而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5 建立大运河区域生态基础设施的技术途径

基于以上讨论,提出制定以大运河景观生态系统为骨架的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对策,并提出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导则分别在两个层次上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区域景观格局的构建(oonfiguration),包括对景观元素的空间位置、形状、尺度和连续性等进行战略性规划;

第二个层次是景观元素的设计导则,包括如运河道整理断面及护岸设计导则、湖泊及湿地边界处理导则,城市边缘与水系边界设计导则,林带及斑块构成导则,文化遗产廊道设计导则。

参照Steinitz的景观设计框架,建立大运河区域生态基础设施的技术途径可分为六个步骤(表1):

(1)景观呈述:通过采集大量数据(借助遥感和GIS技术),归类整理,并用图、表和文字的方式进行表达大运河区域景观生态状况。

(3)评价:基于判断矩阵的综合比价和评判。

(4)改变方案:在上述研究基础上预测在一定干扰下的景观生态状况,使用预测模型 (Prolection Models)和干预模型(Intervention Models)。

(5)影响评价:在上述干扰和预测模型基础上,进行影响评价。

(6)决策:在上述步骤基础上,用决策模型(Decision Model)来进行决策。

6 结论

以京杭大运河为骨架和主体形成的包括支流和湖泊、池塘、沼泽等湿地在内的运河区域生态网络长期参与和影响河域的生态演化进程,已经成为河域REI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景观生态学及区域生态战略意义。

但在经济高速增长、快速城市化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背景下,这一生态网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广阔的机遇。在这样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面前,建立大运河区域生态基础设施,对中国东部广大地区获得健康的生态服务、对中国东部城市带的可持续发展、对遗产廊道本身的保护和满足未来居民的休闲和教育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一区域生态基础设施的建立,需要借助一整套科学而系统的方法,多学科合作,当然还要借助国家和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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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技术导则范文6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的开始。。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2007年在经过法国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

(3)民法。

。。;;;。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韩国的《土壤污染保》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年通过的《环境保》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力量介入,也即是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机构和社会经济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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