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工地施工扰民依法获得批准的,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使用噪音低的设备或调整施工时间;未获批准的,可以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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