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规或者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