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总体排放情况时,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法律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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