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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咨询电话9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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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热线1231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1013-1015室

窗口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1013-1015室

邮寄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业务咨询电话 : 010-63606161

技术咨询电话 : 13552592157(工作电话)

业务窗口咨询: 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双重领导,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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