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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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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纯理论的角度而言,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无非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操纵从属公司的经营决策,

二是控制从属公司的财务。

并且,以上两方式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使用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控制公司的操纵行为,使得从属公司丧失或几乎丧失了的经营权,从属公司的意志不再。在第二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一般是将从属公司的财产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从属公司的财产不再,从而使从属公司丧失了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控制公司都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由于控制行为的存在,已经使得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同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倒毋宁说是控制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关联公司的定义

关联公司是通过分支机构的股权来控制一家公司和被一家公司控制的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关联关系,则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公司的本质特征

关联公司的本质特征:成员公司法律上的平等性与事实上的不平等性

从表面上看,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仍然具有自己人格,并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透视,各成员公司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实际上,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间这种法律上的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

存在控制关系与从属关系的关联组织体中,尽管从属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的法人,但由于各成员公司不再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从集团利益,更准确地说是从控制公司的利益出发从事经营活动,从属公司仅仅是控制公司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工具,其意识能力因受到了而不再健全,财产也被控制公司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而不再充实,其法律上的人格已退化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这时各成员公司的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严重倾斜,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依附关系。

正是由于关联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们研究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有了基础和前提。通过对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关联公司内部成员公司之间的不平等性有一个更深入、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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