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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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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法律主观: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具体还是需要根据工程造价的情况确定,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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