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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被强拆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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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申请复核和鉴定,制定过程需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被强拆,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被强拆,保障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依。首先,居民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其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合法建议。同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提供必要证据和文件,争取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此外,可以通过监督和社会力量支持,增加维权的影响力。最重要的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遵守法律程序,避免采取过激行动。通过合法手段争取权益,才能获得公正的结果。

结语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可进行复核和鉴定。农村房屋被强拆时,居民应依,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援助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同时通过监督和社会力量支持,维护合法权益。重要的是,合法手段争取权益,以获得公正的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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