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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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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3、机动车被人民、人民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5、属于专用校车的。

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六)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七)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八)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办理程序(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普陀区兰溪路1888号第四十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

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松江区松东路337号第十九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2015年3月30日对外接待);

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

法律依据: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人民、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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