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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构成犯罪吗?

来源:保捱科技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恶意隐瞒巨额债务、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借巨额资金;大部分借款被用于归还欠款、高利贷款和支付高额佣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

2014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通过陈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钱某、王某,以购买某地的镍矿为由进行借款,承诺每个月支付2分的利息。在签订协议前,被告人薛某某故意隐瞒其名下的房产和公司设备已经被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某市河西区人民、某市铁路运输等查封的事实,隐瞒巨额债务,并提供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骗取钱某、王某的信任。2014年4月13日,被告单位某陆通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与钱某、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薛某某保证没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并以上述已经被查封的财产作抵押担保,钱某、王某依据合同借给薛某某人民币1500万元、235万美元。

被告人薛某某在收到借款后,支付了钱某的借款利息人民币万元,偿还公司原债务及其他消费约2140万元,支付了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20万及美元20万,只有约486万元用于某陆通铸造有限公司及某冶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购买原料。合同到期后,钱某多次索要钱款,被告人薛某某均无力偿还,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

被告单位某陆通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

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应当视为刑事犯罪。

山西高院:

经查,被告人薛某某恶意隐瞒其名下资产已被多家查封多年、本人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工厂不能正常生产和负有巨额债务等事实,提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物,故意伪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向被害人提供,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借巨额资金。收款后,薛某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欠款、归还高利贷款和支付高额佣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所以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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