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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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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城市(含直辖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城市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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