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老干部遗孀死亡后有什么

老干部遗孀死亡后有什么

来源:保捱科技网

老干部遗孀死亡后的相关如下: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法律依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