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抚恤金共分一下三个等级:
1、一等是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标准为15000元。
2、二等是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标准为12000元。
3、三等是生前为师职(含) 、专业技术7级 (含)以上千部或军龄(含参加工作时间) 满30年的千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标准为10000元。
各级机关在职人民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综合分析,特别抚恤金按照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法律依据】:
《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七条
人民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
人民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