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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迁户口算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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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落户之后就算本地人。大学生入户落户是指应届或往届大学生将原户籍户口迁移至工作地,为以后的发展以及待遇赢得更多的优惠。迁过来后办理了户口手续就算本地户口了。户口迁移后,户籍所在地填写的是迁移后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指的是户口本上现在的住址,所以户口迁移了,户籍所在地也随之改变。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如果办理了户籍迁移,户籍所在地就是迁移后的地方,如大学入学迁户、参军、搬迁等等情况。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大学转户口到学校算不算当地户籍户口:

1、应届大学生户口从家转到学校那户口所在地是学校所在地,户口性质为学校集体户口。

2、学校集体户口指的是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子女没有单户,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学校,集体向机关申报办理的户口。按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办法,凡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对象均应纳入该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之列。

二、户口迁移的流程是:

1,向迁入地提交迁入申请书(申请书可以到网上下载,也可以由迁入地提供),迁入地批准;

2,向现在的户籍所在地提交迁出申请(申请书可以在网上下载,也额可以由迁出地提供),迁出地批准并开户籍证明;

3,持迁出地派出所开的迁入地批准的迁入申请书到迁入地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4,持《准迁证》回现在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明;

5,持迁移证明、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户。

应届生流程:

所需材料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未落户证明》、大专以上《毕业证》、《身份证》。办理流程1、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交还给学校就业办;;2、填写《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点击下载],在人才中心盖章后,交给学校就业办,等待办理派遣手续;3、毕业时,在学校领取《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4、将人事档案、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交至人才中心办理联系函;5、领取联系函,在市中心办理上户手续;6、在学校办理派遣回原籍相应手续;7、在原户籍所在地中心办理上户手续;8、凭两证或暂缓就业协议,在学校就业部门办理改派手续;9、持新、旧《报到证》和《接收函》、改派手续,在省教育厅盖章;10、持新报到证在学校所在地中心办理新《户口迁移证》;11、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转移手续,具体请参照非生源落户办理流程;

往届生流程:

第一阶段:调档办事部门:成都各个人才中心、原档案管理机构、街办/计生办、派出所办理事项:开调档函,将人事档案调至成都各相关人才中心。

1、婚育证明:证明你婚姻和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可以在原档案管理机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机构开具。

2、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你曾经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可以在原档案管理机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第二阶段,办理联系函所需材料:

1、户口薄或(户口薄要求首页有省厅章+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承办人签章)或户籍证明(如果户口薄无法提供,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名字准确,身份证号无误)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名字准确,出身年月无误)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6、填写《市调流动人员登记表》

第三阶段:准迁证办理

1、户口薄或(户口薄要求首页有省厅章+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承办人签章)或户籍证明(如果户口薄无法提供,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未办房产证者提供)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6、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揭买房者提供)

7、《门牌号证明》(建议先在小区物管处开具《入住证明》,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8、集体户入户手续(挂靠人才中心集体户者提供)

9、填写《入户申请表》

第四阶段:原籍下户办事部门:户口原籍/派出所持准迁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在原籍办理下户手续,拿到《户口迁移证》。

最后阶段:上户办事部门:各个中心办理事项: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一寸照片、集体户页(挂靠集体户者提供),至办理准迁证的中心,办理上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经批准的,由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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