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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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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二者所损害的法益不同。寻衅滋事损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意伤害损害的是公民的身体无故不被他人伤害的法益。

2.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不同。寻衅滋事并不要求致使被害人轻伤;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是故意惹是生非、破坏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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