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的解决方法如下:
1、首先可以先于男方协商,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如下: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