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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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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处理,由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起诉,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具体特征包括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一户一宅”制等。

二、人民受理的范围

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又称对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纠纷的范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首先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是什么,还涉及到与其他机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的权限分工。从理论上讲,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纠纷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2)纠纷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指在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关系;

(3)争议的内容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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