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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因对方有婚外情而多分?

来源:保捱科技网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可能体现在财产数量的倾斜分配或考虑无过错方的生活便利,例如将共同房产判给无过错方或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折价。

法律分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

拓展延伸

离婚财产分割:婚外情是否影响财产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外情是否会影响财产分配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于婚外情是否会被考虑在内存在差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可能会被视为对婚姻的背叛,从而对财产分配产生影响。然而,在其他地方,婚外情可能不被视为直接影响财产分配的因素,而是以其他因素如财产来源、贡献等为依据进行判断。因此,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

结语

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照顾无过错方通常体现在财产分割方式上,可能会略有倾斜的分配或更多考虑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便利。婚外情是否影响财产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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