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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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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一、既有违约金又有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违约金的规定强调了违约金的补偿性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二者相加远超过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变成了实质上的高利贷。

二、违约金是否属于到期债务

违约金对于违约方来说是到期债务,违约方要按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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