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
1、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海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发行的居住证、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书》(如房地产抵押,租赁人应通知租赁人)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书,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书但没有《房地产证明书》的,必须提供承诺书的原件
(3)共享住宅必须发行其他共享者同意租赁的证明书(海外共享者的证明书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变更功能的住宅租赁,必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变更住宅使用功能的认可文件和支付土地使用功能的认可文件
(6)临时建筑住宅租赁,必须提供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临时建筑许可证(临时建筑住宅租赁,必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变更住宅使用功能的认可文件和支付土地使用费用证的住宅租赁证)。
(6)临时建筑住宅租赁部门必须提供有效职能部门认可的临时建筑许可证书的临时建筑许可证书
(7)的住宅租赁安全部门必须提供安全部门认可证书的住宅租赁住宅管理部门的安全部门。
2、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人身份证、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海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发行的居住证、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
(2)住宅用途为住宅的,居民必须提供20~49岁的流动人口育儿年龄女性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检查合格的流动人口育儿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承租人(为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1)认可文件或营业执照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可按公司印鉴(海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可按公司印鉴)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下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住房租赁手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必须明确表示(海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