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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前的三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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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当地省都明文规定, 征地 报批之前为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必须公告征地情况、调查被征土地情况并经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认,必要情况时召开国土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建议、意见。 只有在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后再向有权机关报批征地手续,才是合法的报批材料和报批程序,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是属于征地报批手续不完备。这样的报批材料是不能获得上级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复的。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进一步深化,将三项程序体现在三个表格中,分别是《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本文中所述信息公开回复材料中恰恰就缺少一份《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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