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土地征收前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1、上报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得到批准;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进行征地公示;
4、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5、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