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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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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程序

《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后果

《仲裁法》

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8、49条之规定,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人民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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