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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国企为私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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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外担保应征得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部门,即通常所说的国资委或国资局的同意,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外进行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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