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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和解后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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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后和解无意义,应在仲裁前进行。劳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准备、庭审和调解、裁决阶段。庭审期间,原告陈述事实,被告辩论,仲裁员询问了解案情。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裁决后和解怎么处理?

劳动争议要和解的,应该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前进行,如果劳动仲裁作出仲裁书后,一般情况下和解就没有意义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开庭后具体的流程如下:

1、由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后,和解是没有意义的,劳动仲裁开庭的程序由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以及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构成。准备阶段,需要确立本次案件仲裁委员会的人员,宣读仲裁庭纪律。庭审期间,由原告陈述事实,被告发表辩论意见,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了解案情。

结语

劳动仲裁裁决后的和解处理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一旦仲裁书作出,和解通常无意义。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协助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查明到庭人员、宣布仲裁庭纪律、宣布开庭、听取申诉与答辩、调查、证据呈现、评价鉴定等阶段。和解应在裁决书作出之前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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