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一般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申请人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已经立案一般不能撤销,但是可以撤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已经立案如何撤销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拓展延伸
取消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途径
取消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首先,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其次,如果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和解申请,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终止仲裁程序。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终止仲裁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途径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的撤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未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提出和解申请或向提起诉讼,具体途径应根据案情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