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微信被骗钱的步骤:1、保存证据,警告对方返还钱财;2、向微信官方举报,提供证据,寻求帮助;3、报警,寻求介入,冻结对方账户;4、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
法律分析
追回微信被骗钱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1、发现钱财被骗,及时截图保存相应证据,例如对方发送的骗取财物的信息,对方账号,对方可能的位置信息等内容,继续联系对方并警告对方返还钱财,否则将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2、及时联系微信官方平台相关人员,可寻找相同类型受害人向平台举报,对于涉及多起诈骗行为的账号,微信官方会启动处理程序,及时向微信官方提供证据,寻求微信官方帮助。
3、拨打110向机关报警,寻求机关介入。对于数额较大的,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事实的,机关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可冻结对方账户。
4、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在立案后可以提供相应财务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经诉讼程序后依照判决要求对方返还财务,对方拒不返还的,可以申请人民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被骗80元,如何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在面对被骗80元这样的情况时,提高个人防范意识非常重要。首先,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诱导和承诺。建议在进行微信交易时,先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尽量选择使用担保交易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以确保资金安全。其次,要加强对网络诈骗和骗术的了解,学习如何识别常见的和欺诈手段。定期更新并使用杀毒软件和防火墙保护个人电脑和手机的安全。另外,要谨慎保管个人信息,避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如果不幸被骗,应及时报警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与银行或支付平台联系,寻求帮助并尝试追回被骗资金。总之,提高个人防范意识是预防被骗的最有效方法,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结语
针对微信被骗钱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保留证据并继续联系对方要求返还;2、向微信官方举报并提供证据;3、报警并寻求机关介入;4、通过民事诉讼向要求返还财物。此外,提高个人防范意识也非常重要,包括核实对方身份、使用安全支付方式、保护个人信息等。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