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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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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属于债务合同纠纷,可以在欺诈、误解、第三方欺诈、胁迫、代理权问题等六种情形下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已成立但缺乏有效要件、一方有变更或撤销选择权等。

法律分析

一、撤销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撤销合同属于的案由是债务合同纠纷。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三、可撤销合同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六种情形是:

1.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与之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2.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权向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合同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5.订立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订立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向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结语

撤销合同属于债务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变更或撤销前已成立但缺乏有效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有选择权、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可撤销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追认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超越代理权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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