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哪些:
1、劳动监察机构其实主要就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般在是设立在区县的,市一级的往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很明显,这些劳动监察机构主要就是在劳动方面进行保障、监督的。当然,对于一些劳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另外,遇到了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处理。这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两个机构,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当然,对于一些劳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另外,遇到了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处理。这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两个机构,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