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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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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是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法律是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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