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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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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风险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一、立案后被告转移财产能否追回来

立案后被告转移财产不能追回来。

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原告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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