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交通事故致对方骨折需判刑视伤情和行为性质而定。过失导致骨折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导致重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骨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责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比例根据责任程度确定,偏向受害方,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弱者。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致对方骨折需要判刑吗
交通事故致对方骨折,且是肇事责任人的,首先要判定该骨折是轻伤以下,还是重伤。其次,要区分伤害行为的性质。是过失导致骨折还是故意导致骨折。过失导致骨折的,轻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导致骨折和重伤,可能构成过失导致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骨折。依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赔偿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而确定的,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对于致对方骨折的交通事故,需要根据伤情和行为性质来判定刑事责任。过失导致轻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导致重伤可能构成过失导致重伤罪。故意导致骨折的,根据刑法规定,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会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