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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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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 向提出和解申请,在许可后,债务人和 债权人 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 债务 、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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