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申请追回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